姜傑律師:吉林張永福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或再次發回重審

作者:姜傑,北京姜傑律師事務所律師。

我參與辯護的吉林張永福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因程序違法2020年9月2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姜傑律師:吉林張永福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或再次發回重審

2020年9月24日吉林省高級法院第一次發審

2020年11月7日案件在通化中院重審開庭,公開審理但不進行庭審直播,經過9天的庭審休庭。

姜傑律師:吉林張永福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或再次發回重審

通化中院重審開庭通知

2020年11月23日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結果與2019年11月2日原一審結果一樣。眾被告人再次上訴。

本案存在七項程序重大違法(將在發佈重審二審辯護詞時詳述),其中一審法院有些程序違法可導致案件發回重審。我代理當事人所寫的《刑事上訴狀》提到了一審法院剝奪當事人的辯論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以下是《刑事上訴狀》節錄

第一審法院的審理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辯護權,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應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本案程序六項違法,其中四項違法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詳見上訴人一審辯護人姜傑律師辯護詞,在此不再贅述。

糠醛廠案件公訴機關以聚眾鬥毆罪起訴,一審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決。

法庭對糠醛廠案件以聚眾鬥毆罪進行調查,只組織雙方對糠醛廠案件是否構成聚眾鬥毆罪進行了辯論。

法庭未就該案涉尋釁滋事罪調查,未組織雙方就該案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進行辯論,侵犯了該案當事人和辯護人的辯論權和辯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證據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

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公訴機關起訴原缸窯鎮農村信用社員工魏某等人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決,法庭也同樣未調查,未組織控辯雙方辯論。

(以上為上訴狀節錄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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