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優鮮“罪與罰”:因長期拖欠200萬運費,被“走投無路”合作商告上法庭

一場糾紛牽出“反腐”局中局。

每日優鮮“罪與罰”:因長期拖欠200萬運費,被“走投無路”合作商告上法庭

這不再是一個“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的故事,因為棋局裡的每個人並不知道,誰會笑到最後。

2018年12月,知名生鮮電商企業“每日優鮮”一口氣幹掉了三個貪腐員工。其中,兩位被刑事拘留,原華北大區倉儲總監李某某則“逃過一劫”,僅被給予辭退處理。

根據通報文件,每日優鮮認為,“李某某”存在的問題是:在任職期間,授意運輸主管將其4名親屬及自有車輛安插到幹線合作商北京某貨運有限公司,參與承接冷藏配送和物資調撥等業務,並違規傾斜資源謀取利益。

每日優鮮還表示,“該員工已被辭退,並被扣除全部已授予期權,並連同幹線合作商一起追究法律責任。”

然而,據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期公佈的《北京鴻利通達貨運有限公司與北京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一年多過去後,每日優鮮不僅未連同合作商一起追究“李某某”的法律責任,還因長期拖欠200萬運費、與這位昔日合作伙伴“反目成仇”,繼而對簿公堂。

更蹊蹺的是,根據判決書,時至今日,每日優鮮似乎依然未能拿出足夠證據,證明“李某某”存在貪腐行為。這直接導致,每日優鮮在與“幹線合作商”——北京鴻利通達貨運有限公司(下稱“鴻利通達公司”)法庭對決時,輸得“顏面掃地”。

還有質疑聲音認為:在整起案件中,每日優鮮公司似乎是“借反腐之名,行賴賬之實”,真相究竟何在?

與合作伙伴“反目成仇”

根據公開資料,鴻利通達公司成立於2015年12月,註冊資本1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徐煜,徐煜亦為該公司100%持股股東。

2016年7月,鴻利通達公司曾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單”,但之後很快被移出該名單。2017年12月,鴻利通達公司3位自然人股東全部退出,河南籍商人徐煜成為公司唯一股東。

兩個月後,2018年2月28日,每日優鮮公司(甲方)與鴻利通達公司(乙方)簽訂《幹線運輸合同》,約定後者向前者提供運輸服務,以及相應的運輸範圍、計費方式等內容。

上述合同簽訂後,鴻利通達公司開始提供運輸服務。之後,雙方還曾簽訂一份《反商業賄賂協議》。但遺憾的是,據鴻利通達公司訴稱,每日優鮮自2018年8月起便開始拖欠運費。因多次催要未果,鴻利通達公司不得已訴至法院,要求每日優鮮給付2018年8至10月運費合計216.26萬元,及相應利息。

作為一家註冊資本僅有100萬的小公司,鴻利通達堅持將“大客戶”每日優鮮告上法庭,或許還有另一個深層原因。時間財經查閱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最遲在2019年6月25日之前,鴻利通達公司已被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原因是拖欠部分的員工運費及勞務報酬。

《胡保國與徐煜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顯示,1976年出生的胡保國,系鴻利通達公司員工,其與徐煜為河南老鄉。胡保國訴稱,鴻利通達公司系徐煜用其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設立的獨資公司。自2017年3月起,鴻利通達公司相繼僱用原告及胡夢奪、劉俊偉等七人履行與每日優鮮公司的運輸合同。

胡保國還表示,自己為鴻利通達公司運送“每日優鮮”的果品到“每日優鮮”的各銷售網點,期間,鴻利通達公司僅支付部分運費,大部分並未支付。2018年12月24日,鴻利通達公司出具欠條,做出付款承諾,但並未如約履行承諾。2019年5月,胡夢奪、劉俊偉等人把相關債權轉讓給胡保國。

“時至今日(記者注:2020年1月),三被告(記者注:系鴻利通達公司、徐煜、每日優鮮)尚欠原告(記者注:胡保國)39.33萬元。原告多次請求給付未果,現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起訴至法院。”胡保國稱。

從上述資料來看,這是一起典型的“三角債”案件。簡單來說,自2018年8月起,每日優鮮開始拖欠鴻利通達公司運輸費用。與此同時,鴻利通達公司拖欠其員工的運費及勞務報酬。2018年12月,鴻利通達公司向員工出具欠條,承諾還款。但因遲遲未履行承諾,鴻利通達公司被申請財產保全。

值得注意的是,在胡保國的訴訟請求中,其要求:1、判令鴻利通達公司支付原告39.33萬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勞務報酬自2018年12月25日至實際支付完畢之日的利息;3、被告徐煜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每日優鮮在鴻利通達公司欠款範圍內支付原告39.33萬元。

這意味著,每日優鮮對鴻利通達公司被員工討債、被申請財產保全等處境,在很大概率上都是知情的。而真實情況或許還要糟糕,一位自稱鴻利通達公司員工的陳某告訴時間財經,“實際上,受影響的有七、八十個社會最底層的司機”。

不過,截至發稿,時間財經未能核實到該人士的真實身份。

面對如此艱難局面,每日優鮮為何仍“欠錢不還”?是否顯得過於“不近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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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涉嫌貪腐,或是一樁冤案?

根據判決書,每日優鮮不支付欠款的邏輯是:在合作過程中,發現鴻利通達公司曾接受每日優鮮僱員安排的3位司機參與涉案合同的執行。“至今不但拖欠上述3位司機27.87萬元費用未付,還就上述人員所得費用按照11%的標準收費從中獲益,違反了雙方合同以及雙方簽訂的《反商業賄賂協議》的約定。”

每日優鮮認為,鴻利通達公司存在和每日優鮮員工惡意串通,涉嫌虛假運輸、擅自變更結算依據等損害其利益的行為。“根據計算,2018年1月至8月每日優鮮多結算款項19.29萬元,2018年8月至10月多計算費用達16.21萬元,同時還產生了部分未約定的費用。”

基於上述理由等,2018年11月30日,每日優鮮致函鴻利通達公司,稱後者與每日優鮮員工李某某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了《反商業賄賂協議》,故要求鴻利通達公司自違約之日起至2018年10月,在5日內按照所涉合同金額的50%即396.74萬元向每日優鮮支付違約金。如未按期支付,每日優鮮有權直接將未結算款215.53萬元扣除抵償違約金,同時還有權扣除雙方2018年11月份的未結算款項等等。

這意味著,在每日優鮮的原初計劃中,由於“鴻利通達公司違反了《反商業賄賂協議》”,每日優鮮不僅無需向鴻利通達公司支付215萬拖欠款項,後者還應向其支付180多萬元違約金。一來一去,鴻利通達公司的身份竟由“債權人”搖身一變成了“債務人”。

這令鴻利通達公司哭笑不得,並多次回函表示:“不存在與每日優鮮員工惡意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

接下來重要的問題就變成了:鴻利通達公司究竟是否存在與每日優鮮員工“李某某”等惡意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時間財經曾就此多次嘗試聯繫“李某某”方面,截至發稿時間,始終未能獲得回覆。

不過,據《北京鴻利通達貨運有限公司與北京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審理法院認為:雖然鴻利通達公司接受了李某某及張某某(記者注:每日優鮮另一位員工)的授意及安排,但每日優鮮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李某某和張某某惡意串通張某某共同為鴻利通達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

,故每日優鮮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及時按照物流運費彙總表格及明細確認的運費金額向鴻利通達公司支付相應的運費。

從判決書來看,最遲至2020年5月29日,每日優鮮並未能提供李某某明顯的貪腐證據。這是否意味著,李某某涉嫌貪腐或是一樁冤案?在反腐通報中,每日優鮮曾表示,“將連同幹線合作商一起追究法律責任”,目前究竟有無進展?對此,時間財經致函、致電每日優鮮方面,截至發稿時間,暫無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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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優鮮的“騷操作”

之所以有質疑聲音認為,在整起案件中,每日優鮮似乎是“借反腐之名,行賴賬之實”,一個重要原因是:該公司從一開始究竟有無掌握“李某某”貪腐的確鑿證據?或是因為缺失了這項關鍵因素,每日優鮮在庭審過程中的部分舉措,顯得“有點荒唐”。

首先是對每日優鮮員工張某某身份的核實。在庭審中,為證實雙方實際發生的運費金額,鴻利通達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員工王某某與微信號為XXX、微信名為“燕子”的人員之間的部分微信記錄。

鴻利通達公司主張,微信號為XXX、微信名為“燕子”的人員系每日優鮮公司員工張某某。在記錄中,微信號XXX、微信名為“燕子”的人員曾與王某某就運費金額、2018年8月發票交付等事宜進行溝通,並向王某某發送了2018年8月、9月、10月的物流運費確認表格。

上述表格顯示,2018年8月運費彙總為79.89萬元,2018年9月運費彙總為73.77萬元,2018年10月運費彙總為62.60萬元。

針對上述證據,每日優鮮公司主張,張某某確屬該公司員工,但不確認微信號為XXX、微信名為“燕子”的人員是否張某某本人所用,因此無法確認相關物流確認表格是否真實存在;同時因張某某僅是該公司基層負責走流程的業務人員,故即使該微信是張某某本人所用,其行為也屬於無權代理行為,每日優鮮不應對張某某的行為承擔責任。

後經鴻利通達公司申請,法院向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發出調查令,調取微信號XXX的實名認證信息。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回函,確認微信號XXX的註冊人姓名為張某某。對於該回函,鴻利通達公司與每日優鮮均不持異議。

需要關注的問題是,在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回函之前,每日優鮮是否真的無法確定“微信號為XXX、微信名為燕子”的人士確為公司員工張某某?每日優鮮此處提及的“因張某某僅是該公司基層負責走流程的業務人員,故即使該微信是張某某本人所用,其行為也屬於無權代理行為”是否意味著,在每日優鮮看來,基層員工不是公司員工?

除張某某的身份問題外,每日優鮮在庭審中的另一個重要主張是:鴻利通達公司在未與每日優鮮協商的情況下,擅自與每日優鮮員工李某某惡意串通,變更明顯不利於每日優鮮的結算方式,損害了每日優鮮的利益,該商業賄賂行為雖對運費金額本身沒有影響,但需要解決商業賄賂問題後才能與鴻利通達公司對賬並結算。

為支持該主張,每日優鮮向法院提交了2018年11月16日由鴻利通達公司的陳某、劉某出具的情況說明及配送、調撥費用明細。其中,2017年10月1日及11月15日,李某某授意安排趙某某分別將李某某1(XXX)、趙某某1(XXX)、郭某某(XXX)安排進鴻利通達公司承運每日優鮮城市配送及調撥業務。

每日優鮮表示,上述3輛車掛靠鴻利通達公司,為了財務走賬,鴻利通達公司扣除11%用於開票,其餘部分以運費方式發放給上述3輛車;鴻利通達公司與每日優鮮簽訂協議負責調撥業務費用為650元/車/天(核算後約50元/趟/車,4.2冷藏,每車6託);自2018年6月不知何故鴻利通達公司與每日優鮮業務(調撥)終止,在趙某某安排下由以上3輛車承運調撥業務;以上3輛車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調撥費用總計37.32萬元,已付27.96萬元,未付9.35萬元;城配運費總計58.22萬元,已付39.70萬元,未付18.52萬元。

對於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鴻利通達公司同樣認可,但主張,上述材料是按照每日優鮮員工的口述來書寫的,且三輛車系每日優鮮員工李某某自願介紹至鴻利通達公司承接業務,並非鴻利通達公司主動安排。

對此,一位物流行業分析師告訴時間財經,目前,國內的運輸物流企業基本都依賴掛靠司機。在改革開放早期,由於市場運力不足,交通部門鼓勵千家萬戶跑運輸,個人買一輛車就攬活營生。但

隨著市場合約規範,個體司機無法實現與電商公司合作時所需要票據等要求,而運輸物流企業,由於買車養車成本高,需要社會化車輛和司機,這樣相互合作就出現司機把個人車輛掛靠運輸企業名下,享受攬活開票便利等,但要交付一定掛靠費用。

上述分析師還稱,電商和貨運企業合作,如果不為獲取利益,電商企業員工給貨運企業介紹員工不是大問題。但由於生鮮電商企業極度依賴現金流,所以其在對貨運企業的回款週期上相對來較長,所以一般知名的貨運企業並不願意跟生鮮電商企業合作,這樣一來,電商企業就會選擇小貨運企業。

在庭審中,鴻利通達公司還主張,三輛車承接業務後,按照統一的標準支付運費,並未區別對待,鴻利通達公司沒有因為李某某介紹三輛車而給予李某某或每日優鮮任何工作人員直接或間接的不正當利益;李某某1、趙某某1、郭某某與每日優鮮無關,相關事實不符合雙方簽訂的《反商業賄賂協議》中約定的商業賄賂的情形。

對於上述爭執,審理法院認為:鴻利通達公司按照李某某的授意安排趙某某將三輛車掛靠在鴻利通達公司名下,承接每日優鮮的業務,時間發生在雙方簽訂協議之前,而雙方就商業賄賂問題所達成的協議和條款,無法約束之前發生的行為;其次,上述三輛車是掛靠在鴻利通達公司,相關人員也並非每日優鮮員工。因此,鴻利通達公司的行為並未違反《幹線運輸合同》及《反商業賄賂協議》的約定,每日優鮮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每日優鮮“罪與罰”:因長期拖欠200萬運費,被“走投無路”合作商告上法庭

200萬欠款,償還了嗎?

關於該起案件,仍有部分可玩味之處。

例如,在庭審中,每日優鮮曾主張,“合作過程中發現,鴻利通達公司接受每日優鮮公司僱員安排的3位司機參與涉案合同的執行,至今不但拖欠上述3位司機27.87萬元費用未付,還就上述人員所得費用按照11%的標準收費從中獲益,違反了雙方合同以及雙方簽訂的《反商業賄賂協議》的約定。”

然而,根據雙反簽訂的《幹線運輸合同》,乙方(鴻利通達公司)開具的發票是11%的增值稅發票。且在另一項主張中,每日優鮮明確表示,“為了財務走賬,鴻利通達公司扣除11%用於開票,其餘部分以運費方式發放給上述3輛車。”

如果每日優鮮上述指責涉及的“按照11%的標準收費從中獲益”,即為11%的增值稅發票,每日優鮮此處究竟在指控什麼?

另外,每日優鮮還在庭審中表示,經核實,公司從未收到過運費發票,且在每日優鮮公司對結算問題提出異議,結算不明未確認的情況下,鴻利通達公司仍然單方開具發票並寄送至非每日優鮮公司經營地址的收件地址,收件人亦與合同執行人員無關,鴻利通達公司的主張不合常理也不合約定。

但據法院查明,每日優鮮與鴻利通達公司於2018年2月簽訂合同,2018年3月1日起生效,試運行1個月,並可證明雙方之間尚有2018年8月運費79.89萬元、2018年9月運費73.77萬元以及2018年10月運費62.60萬元尚未結算。

問題在於,如果每日優鮮真的從未收到過鴻利通達公司的運費發票,為何會支付2018年4月至7月的運費款項?每日優鮮的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還有,每日優鮮曾主張,“根據計算,2018年1月至8月期間,每日優鮮公司多結算款項19.29萬元”。根據判決書,法院查明,每日優鮮與鴻利通達公司2018年2月簽訂合同,2018年3月1日起生效,試運行1個月。如果雙方合同於2018年3月起生效,每日優鮮主張的2018年1至2月結算的費用究竟是什麼?

針對上述種種疑問,時間財經致函、致電每日優鮮方面,截至發稿,未獲回覆。

最終法院判決:一、每日優鮮給付鴻利通達公司2018年8月運費79.89萬元、2018年9月運費73.77萬元、2018年10月運費62.64萬元(上述運費合計216.26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二、每日優鮮給付鴻利通達公司上述第一項運費的利息損失。

眼下,年關將至,每日優鮮是否已向鴻利通達公司支付上述判決書載明的全部款項?或是否就該起案件發起上訴?截至發稿,時間財經未從每日優鮮方面獲取答覆。

鴻利通達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煜則明確告訴時間財經,“目前沒有拿到一分錢”。(北京時間財經 武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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