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女性要學會保護自己,免受“性騷擾”,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

朋友向我口述,說他們公司發生了這麼一件事:

一個女員工向高層反映,說被自己的直系上司非禮。第一次,是在和客戶的飯局上喝完酒後,上司動手動腳,該女員工覺得上司應該是酒喝多了,神志不清,手上的動作是無意識的。所以,她在內心說服自己“不要多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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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她去上司辦公室遞交材料,上司以“修改資料”為由,讓她當場在上司的電腦上操作。這一次,上司的行為又讓她感覺到不適,她明顯地感覺到上司與自己的距離已經超出了異性之間甚至是人與人之間正常的安全距離:上司的胳膊幾乎半環繞著自己,彎著腰,胸部幾乎貼到了自己的肩膀,臉部與自己側臉的距離只有幾釐米;雖然上司的眼睛看著電腦,嘴裡說著電腦上工作資料的相關內容,但語氣卻有絲異樣,有那麼一絲絲……的曖昧感。她的內心十分忐忑與不安,但因為上司沒有進一步明顯的動作,所以她也不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她再次在內心說服自己:只是正常的工作溝通而已,不要想太多。

再後來,上司不經意的小動作越來越多,但因為“難以界定是否有意為之”,所以她只能勸自己往正面的、積極的方向去想。

之後她才醒悟,正是這一次次的忍讓,讓上司得寸近尺,愈發過分,非禮行為一次比一次明顯、大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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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職場性騷擾都是從“看似不經意的小動作”開始的。

那些看似不經意的小動作其實都是進行更進一步性騷擾的“前期試探”。

騷擾者從這些試探中觀察對方的反應,尋找對方的“底線”,行為便也越來越“放肆”、不堪。

之後的一次,上司給該女員工安排緊急任務,當天必須完成,稱完成後必須讓他親自過目、審核,確定無誤後才能下班。這意味著:她必須加班。

當該女員工獨自加班兩個小時並將工作交給上司後,上司隨及將她喊到辦公室指導工作。就在公司只有他們二人的情況下,在上司的辦公室裡,上司對她進行了再明確不過的性騷擾:強行擁抱、撫摸、親吻,甚至撕扯衣服。並不斷地以“升職”為誘餌,讓該女員工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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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女員工拼命反抗,終於“逃”了出來。

她說:就差那麼一點,自己的清白就毀了。

她說:她逃過的不是一次性騷擾,而是逃過一命。如果她失了清白身,那她真的不知道該如何活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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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生後的兩天,該女員工沒去上班,她不知道該怎麼面對上司,也不知道如何處理這件事。她需要時間好好想一想。

幾天後,終於,她鼓起勇氣,向公司高層投訴,將上司的惡行及自己的遭遇如實彙報。

接到女員工的投訴,高層表示:會進行調查。

經過幾天漫長的等待,她沒有等來明確的調查結果。

公司委婉地勸退了該女員工,對她說,那名上司也已經調離崗位了,但她的大肆宣揚給公司也帶來了很不好的影響,所以將她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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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女員工也覺得,發生了這樣的事,公司裡面風言風語,同事們議論紛紛,自己的確也很難在這樣的環境中安心地工作,便辦理了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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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自己雖然丟了工作,但惡人也得到了懲罰,但後來該女員工才瞭解到,原來,那個非禮自己的上司,所謂的“調離”,其實是調到了另一個區域,做了區域負責人,職權和待遇反而比原來的崗位更高,等同於變相的“升職”。

她十分氣憤。

但是,她又能怎麼樣呢?

她說,她沒辦法像個潑婦一樣去公司鬧,也沒辦法在網上披露這件事。因為輿論是把雙刃劍,也許能傷到惡人,但也必定會波及到自己;如果對方再倒打一耙,不明真相的網絡民眾被利用,反過來惡意攻擊自己,那自己未必招架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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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也疑惑,說:公司高層的處理方式讓人費解,到底是這位上司太有能力了呢?還是後臺太硬了呢?

這個我們無從得知,也許兩者兼有。

也許,這位上司品性不端,但確實能力出眾;也許他在公司高層有“關係”,可以保他周全;但也許……公司只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懶得大動干戈。

為什麼呢?

因為站在公司高層的角度,招聘一個普通員工很容易,但招聘一箇中層管理者就不那麼容易。它是一個更為複雜的過程。新人提拔需要磨合,需要培養;招聘又要面臨著新一輪的篩選和談判,關於能力與經驗,關於薪資待遇……找獵頭公司去挖,又需要高成本,付出高代價。

所以,有的公司會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有的公司會對犯事者提出口頭警告然後調離工作崗位;有的公司甚至只是一個警告便沒有然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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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受害者的角度講】

對於這個事件,說它是一起“職場性騷擾”事件,事實上,該上司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屬於“強姦未遂”。

2005年,關於性騷擾便已經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也就是說,哪怕是通過手機聊天軟件進行的挑逗或性暗示,或是口頭的下流語言、性侮辱,或是故意觸碰他人身體敏感部位等,甚至是不直接接觸對方身體所做出的猥褻動作都屬於性騷擾,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

性騷擾尚且如此,強姦未遂在情節上要嚴重的多。

職場女性在遇到類似的事件時,與其找公司高層申訴,不如走法律途徑維權。

公司會權衡利弊,法律不會;它會還你公正,讓惡人得到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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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公司管理運營的角度講】

容納、包庇這樣的中層管理人員,也許是省去了很多麻煩,但其實是在“縱惡”。尤其是這種“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處理方式,使得犯事者作惡成本太低,沒有可預見的嚴重後果,那麼即便提出了警告,做出了調離崗位的處理,也免不了他再犯。

容納、包庇這樣的人在公司,其實是極具風險的。畢竟,不是所有人都膽小怕事,怯懦無力。有那麼一些女性,她們有智有勇有謀,當她們拿起輿論與法律的武器,把事態擴大時,公司形象勢必也會受到影響。

所以,與其放這麼一顆炸彈在公司,不如作為正義的一方,給受害員工一個公道,一份安心,換來感恩與忠誠;也還公司一個乾淨的、陽光的工作氛圍與環境。

人才變了質,他就是毒瘤,只有切除毒瘤,才能還公司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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