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收購”涉及的印花稅繳納,如何應用?

資產收購與資產買賣有何區別?不同的業務在稅收處理上有何差異?下面就來梳理一下資產收購的印花稅問題。

企業“資產收購”涉及的印花稅繳納,如何應用?


案例:資產收購與資產買賣有別,稅收如何繳納

嘉興公司是一家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公司,2018年8月,主管稅務機關收到房產、土地部門傳遞的有關該公司的房產、土地使用權過戶涉稅事項聯繫單。稅務機關經過核對發現,該公司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的過戶主要是由於與東城公司之間的資產重組引起,具體情況如下:

東城公司下屬的東城化學與東城生物分別是東城公司控股的全資子公司。2018年8月,東城化學以其99%的淨資產(包括實物資產25 000萬元以及承擔與其相關聯的債權5 000萬元、負債19 000萬元和勞動力268人)注入東城生物公司,作為對價,東城生物將其所擁有的華豐公司的30%的股權轉讓給東城化學。

資產轉讓是指企業有償轉讓本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

資產受讓是指企業有償接受另一企業部分或全部資產。

印花稅

1.政策規定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財產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162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投資雙方均要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

2.納稅分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分析可知,東城化學與東城生物之間的資產劃轉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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