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之“仁”与行为之“义”

写在开头:

儒学是一个包含着丰富理论内容的思想体系,也是一个在历史中不断演化发展的思想系统,其在众多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处于核心的,基础的以及不可替代的地位。解析儒学学说的现世情感,处事智慧,不论是学术视角还是人生抉择都具有重要作用。

德性之“仁”与行为之“义”|一场关于实现心灵自由的追问

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儒家文化进行了多层次,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也使得人们开始逐渐认识与了解到中国儒家文化的内涵与精髓。

《论语》作为儒家学派的经典著作,主要包括仁义、自然、中庸、正人等价值观念。“仁”就是爱人,而孝悌是“仁”的具体体现,是“仁”的根本,“义”则是按照规定行事。

在新时代背景下,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儒家学说的“仁义”之说是否仍可以为社会群体的道德情感指明方向呢?

因此,本文主要对儒学的“仁义”观进行剖析,从而引申出其对当代社会群体道德情感的指引作用。

一、德性之“仁”

“仁”是早期儒家学说中的重要范畴,这一范畴既表明了儒家所理解并推崇的最高德行,又界定了儒家所主张的人们生活中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

因此,如果青年群体或者个人能够拥有“仁”所表达的美好德性,并在生活中遵守和实践这一德性规范,那么他的行为将会是道德的,从而他的人生价值也将会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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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孔子认为“仁”的根本精神就是“爱人”。

孝悌是仁的基础,是仁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支柱之一。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

儒家思想将“孝”“敬”与“仁”联系起来,“孝”“敬”是“仁”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例如,孔子说:“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丧事不敢不勉”(《子罕》),唯真正做到了孝敬父母、尊敬兄长的人,才算是达到了“仁”的高尚情操的人。同时,“贤贤易色,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 言而有信”(《学而》),即在孝敬父母时,我们应该尽心尽力,在对对待朋友时,要“言而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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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论语》中的“仁”和“礼”两方面的要求是统一的,并渗透在孔子所有思想的中间。

仁是一种内心情感,不能直接把握。孔子用礼来体现仁的要求,礼是仁的外在体现,就使仁由抽象转化为具体,成为可以把握的,可以检验的了。比如,《论语》中有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所谓克己复礼,就是约束自己,按照礼的要求去做,这就是仁。具体就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中国人以追求道德情感的完善为超越个体生命限制的人生意义,从孔孟开始,中国文化就以道德为终极关怀,杜绝了中国人以宗教信仰为终极关怀的可能。

杨伯峻先生作的《论语译注》中曾指出“仁”范畴在《论语》中出现达105次之多,且“仁”的意蕴多与人的德性关联。“仁”自然也是中国人为追求道德完善而设定的一个道德准则。比如,“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 “子曰: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有仁”(《论语·宪问》)等。

因此,当一个人能够具备“仁”所代表的美好道德规范,并能够尽其力为“仁”,其行为,我们可以称为道德的行为,这种人也就能够寻找到自己终极的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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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作为规范之“仁”的基本内容,为人们的社会生活行为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原则。

面对新时代的到来,人们也在适应新变化的同时,逐渐找不清自己的方向,困顿于社会的大染缸之中。特别是处于世界观逐渐成熟的青年群体,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还并未真正的成熟,对各种诱惑毫无抵抗能力。

那么,他们该如何在这新时代的风暴旋涡中,安定住自己的“本心”,“不忘初心”呢

“仁”也许可以成为我们在这变化的漩涡中防止迷失的重要工具。面对纷纷扰扰的社会变化,纷繁复杂的物质诱惑,只有保持一颗“仁”心,真正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才能让我们“出淤泥而不染”,保持“本心”,逐渐摆脱被物质控制的虚无感,被利益控制的孤独感,以儒学的“仁”之德性获得情感的超脱,寻找属于自己人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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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之“义”

义,本指公正合理而应当做的。

从文字结构来看,“义”也写作義,義字从 我,从羊。“我”是兵器、仪仗,“羊”是祭祀品,二者结合代表了合乎时宜的道德、行为。

“义”的理念在可考资料中最早由管仲提出,作为立国之本的“四维”之一,而后孟子就“义”展开了更深入的论述,阐释了“生”与“义”之间的关系,升华了 “义”的重要性,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理论指引作用。

故而,明晰青年群体的“义利”观,培养其“道义”情感,情感态度作用于行为,对于其行为处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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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德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五常”之一,在《论语》中指的是道德之义。在孔子那里,“义德”不仅意味着一种道德规范,而且是一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同时也具有本体论意义上的德性。

首先,孔子认为,以“义”的规则、规定为依据办事就是“义”,这就是“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于比”(《里仁》)。事实上,这里所说的 “义”,就是不要想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它的规则和定力,我们应当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则,而“义”就是其中的准绳,我们应以此为思考事情和处理事情的依据。

其次,《论语》还将“义”作为判别“君子”和“小人”的一个标尺。“义”是个人利益之外,社会对个体所提出的行为规范,是君子生存于世的价值原则。君子一生“见利思义” (《论语·宪问》),“义然后取” (《论语·宪问》)。“义” 则行之,“不义”则止,唯“义”是从。正因如此,面对利益诱惑,君子就有了不同于小人的选择———“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论语·述而》)。 因此,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只有真正的君子,才会固守“义”道,小人则是斤斤计较,只为获取私利而与人争夺不休,所谓“不义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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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而,孔子还认为,应以义为重,重利轻义。在物质利益和道德伦理取舍之间,应优于道德而轻利益,人们的精神情感需求比物质需要更有意义。比如,“放于利而行,多怨” (《论语·里仁》),作为有高尚人格的君子,是不会总是考虑个人利益的得与失,更不会一心追求个人利益,否则,就会招致来自各方的怨恨和指责。孔子认为“义”具有不为功利的独立价值,因此便把“行义”作为个人不计较成败得失的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只要义之所在,便会尽全力而为。

“义”作为规范伦理核心概念,它规范的是个体成员的利益行为,保护的是其他个体乃至社会整体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对孔子所表述的“义”“利”道德情感之辨进行反思。更深入地看,“义”“利”二端其实并非如孔子所言———截然相反,更完善的理解也许是: 君子追求自我利益时,会适当关注他人利益,尽量不损害他人利益,此即为 “义”。换言之,“义”并非“利”之反面,而是一种将他人正当权益也包括于自我利益关注的视野之内,在己利与他利间取得适当平衡的行为原则。

所以,孔子主张重义轻利,并不是说避“利”不及。“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去也。”(《论语·里仁》),对于“利”,君子能够权衡是否可以通过正当的方法得到它,能,便可以心安理得的取之,不能,则不取。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义”是作为一种道德规范来说的,是人们在面对“利”的时候,所依据的行为准则,即是否符合“义”之一说,符合取之,不符则不取。当求利不仅仅是人的感情欲望,也是人的天性使然,对于人们正当的求利应予承认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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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对一个社会秩序之正常维持是基础性的。因此,“义”在此又获得特殊的具体规定: 它并非抽象“应当”,它既是伦理学意义之“应当”,更自有其独特规定性之“应当”,是规范伦理学意义上之“应当”,它规范的是文明社会个体成员的行为。在文明社会,每个人都不能唯己利是图,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个体并无行为之绝对自由; 自利即使在质上是应当的,但在量上也应当是有条件的———不能损害他人之利。

以孔子为代表的古代“君子”对 “义”的自觉可以理解为一时代、一民族伦理意识、社会意识自觉的标志,它是文明社会得以建构、持续的重要因素。

然而,当代社会群体所面临的情绪情感的困惑,从“义”的角度来看,是因为其并没有将“自利”与“他利”相区别,没有想清楚“君子”有可得,也有可不得。针对现在的很多的社会负面事件,很多都是以“自由”为幌子,达到“自利”的目的。

因此,唤醒社会群体的正确的“义利”观,是当下最重要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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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仁义”寻心灵自由

儒家思想文化以情感为基点,在认知层面上构建了人与世界,人与人之间的道德情感联结。其中,通过情感的创造与转换达成心灵自由的超脱状态是最为重要的。

景怀斌认为“个体无论持什么样的终极观,均面对人“性”之体悟,认定与展开,……人由此走向德性追寻并获得生命价值与意义的道路。”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不仅仅是外部刺激的接收者,我们还会通过情感期望主动地构造可能际遇,创造道德的生活,而儒家的“仁义”观念则可以成为社会群体的情感起点。由情感,影响其德性,并在行为中加以实践,从而实现其完美的人生价值,而在心灵层面也可达到超脱的自由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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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仁”与“义”常被并提,很容易令人困扰,到底如何做才能更好实现“仁”与“义”真正的道德价值

在此,将“仁”更多的作为德性培养的道德准则,而“义”更多的是作为行为层面的道德准则。以“仁”培养“爱人”的道德德性,达到“美美大同”的心灵境界,之后在现实生活中,在遇到一些困难时,可以以“义”为道德准则,以“君子”的行为准则作出最佳判断。

只有同时实现“养性”与“束为”两方面的道德标准,心灵自由层面的超脱状态才能完全实现。而如果一方没有达到,则也会令其深深的陷入无法自拔的“困死”状态。

比如,德性没有达到“仁”的境界,其在作出“义”的行为时,会陷入深深的发问,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行为,“君子”与“小人”的行为又有何区别?而如果在行为中没有达到“义”的准则,“仁”的德性会不停的对主体进行发问,为什么没有谨遵“君子”的行为,贪图那一点的蝇头小利?

无限的循环,不尽的折磨,根本无法达到心灵的自由,更无法实现超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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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在当代社会的情绪情感的渲染中,应该从儒家文化“仁义”观出发,完备其德性与行为,在德性方面进行培育,在行为方面进行指导。只有如此,社会负面信息的存在,在自由的心灵面前,也只是飘然一物,根本不需要掺入或者投入更多的感情。而负面情绪的减少,也截断了负面信息出现的途径之一。

当然,不得承认,想要达到心灵自由层面的超脱状态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环境、个人特质、家庭教养方式等等。

但是,对于想要到达更高人生价值高度的个体,在基本的德性准则与行为指导方面已无法寻找心灵层面的自由,或许,遵循儒家“仁义”观的道德准则,从情感的源点进行回溯,能够实现心灵自由的超脱状态。

作者简介:禾安,心理学在读硕士生,一个喜欢用文字表达情感、记录生活的话语人。关注@禾安,让我们一起来寻找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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