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和《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熱點問題專家答疑(六)

關於《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相關問題答疑公告

中國健康傳媒集團自《藥品註冊管理辦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系列線上宣貫解讀會開展以來,陸續接到很多業界同仁提出的問題和對兩部規章執行中存在的困惑。為更好地回應業界同仁對兩部規章的關注,我們針對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了梳理,並分批請產業界專家進行答疑解惑,在“食事藥聞”APP開闢專區進行公佈,微信公眾號“中國醫藥報”同步發佈,該專家答疑僅供業界同仁學習交流和參考借鑑。隨著有關配套辦法的修訂和發佈進展,我們將適時邀請監管部門就有關話題進行政策宣講。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熱點問題專家答疑(六)

答疑專家:瀋陽藥科大學藥品監管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博士生導師 楊悅

一、《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熱點問題專家答疑

Q1

問:已批准臨床試驗的新藥,在開展臨床試驗過程中,增開一個與已上市藥物聯合用藥的臨床試驗,經內部評估不存在人用藥的安全性風險,這種情況下,僅在安全更新報告中報告,就不再補充該試驗的臨床試驗申請是否可以?

答:必須重新提出臨床試驗申請。

根據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獲准開展藥物臨床試驗的藥物擬增加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以及增加與其他藥物聯合用藥的,申請人應當提出新的藥物臨床試驗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展新的藥物臨床試驗。

Q2

問: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三條,藥品註冊是指藥品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依照法定程序和相關要求提出藥物臨床試驗、藥品上市許可、再註冊等申請以及補充申請,申請人取得藥品註冊證書後,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請問成為持有人的情況包括以上所有的註冊申請嗎?

答:持有人是獲得藥品註冊證書的一方。持有人不一定是臨床試驗發起人。再註冊時持有人還是註冊證書持有者。

Q3

問: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申請人擬開展生物等效性試驗的,應當按照要求在藥品審評中心網站完成生物等效性試驗備案後,按照備案的方案開展相關研究工作。請問是否可以理解為生物等效性實驗備案後不需要等時限?

答:是的。備案沒有審評時限。

Q4

問:轉讓MAH如何進行?

答:按照新修訂《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辦理。

二、《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熱點問題專家答疑

Q1

問: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中,從事藥品生產,應當有能對所生產產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該怎麼理解?作為持有人要求有QC,但沒有要求必須有儀器,是要求持有人的QC對藥廠的檢驗記錄進行復核?

答:當持有人和生產企業不是一家時,持有人負責上市放行,這意味著必須要有質量管理和檢驗人員,能看懂放行文件,履行放行義務。

Q2

問: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裡需要持有人先獲得藥品生產許可證,這個怎麼辦理呢?有相關的文件嗎?

答:按照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辦理。具體規定尚未發佈。

Q3

問:委託生產的MAH需要有生產負責人和質量檢驗機構嗎?

答:是的。委託生產的持有人需要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辦理許可證的條件中是需要這兩個條件的。

第六條 從事藥品生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第七條 委託他人生產製劑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其中第一項條件就是(一)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以下稱生產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以下稱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符合《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規定的條件;······

(三)有能對所生產藥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

Q4

問:生產企業將自行生產的其中一個產品轉讓給其他企業,自己成為該產品的受託生產企業,該生產企業是否還有為此受託申請生產許可證?

答:不是申請新證,但涉及到《生產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

Q5

問:境外企業的境內代理是否需要申請生產許可證?如果需要,如何申請?

答:這個應當另有規定,不適用於《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Q6

問:原料藥目前規定不能委託生產,不具備生產能力的研發企業,可否委託生產企業生產?申報註冊時,持有人寫是研發單位,生產地址是委託企業?原料藥是4類仿製藥,也可以研發企業申報,生產再委託生產單位嗎?

答: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中規定,經批准或者通過關聯審評審批的原料藥應當自行生產,不得再行委託他人生產。不能片面理解原料藥不得委託生產,需要注意前提條件。由於註冊辦法中允許原料藥前置登記,或者與製劑一同申報。對於創新藥的上市許可持有人來說,與製劑一同申報是首選路徑,應當按照第四十二條提交申報資料。但批准後原料藥不能再行委託生產。如果批准上市後,原料藥的實際生產企業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原料藥登記程序辦理登記,可能涉及到製劑的關聯變更。

原料藥與製劑一同申報註冊時,持有人僅指製劑持有人。

Q7

問:生物製品可以分段委託生產嗎?

答:目前,委託生產細則沒有出來,還需等待。按舊的規定,委託生產就是全部委託。

Q8

問:在原來的《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46條有關鍵設施設備備案的要求,而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中沒有了。是按照《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的“藥品上市後研究和變更”要求提出“補充申請、備案或報告”,還是在藥品品種檔案裡更新?

答:設施設備變更,如果涉及生產地址變更的,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辦理。如果涉及到註冊變更的,按照註冊變更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評估變更風險,按照風險決定是補充申請,還是備案,還是年度報告,不能一概而論。

但是,目前的變更技術指導原則尚未全部出臺。

Q9

問: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負責藥品追溯協同服務平臺、藥品安全信用檔案建設和管理,對藥品生產場地進行統一編碼。這裡的藥品生產場地編碼是什麼意思?

答:生產場地是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新引入的概念。

第七十四條 場地管理文件,是指由藥品生產企業編寫的藥品生產活動概述性文件,是藥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文件體系的一部分。場地管理文件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經批准或者關聯審評審批的原料藥、輔料和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場地、境外生產場地一併賦予統一編碼。

來源/ 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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