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之中,除了 之外,看起來好像多多少少都有點為閱文說話的內容,尤其是辯一。
這是必要的麼?是的。
儘管文中中心主旨是:霸權條款是從老合同就有的,應當維權,而且來得有些晚了。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根本就不看文一樣複製粘貼著質問和謾罵。
我們要做的是維護權益,需要正確的方式方法。我們要明確我們作者是要“奪回”那些被過多過度索取的權利權益,而不是如法盲一般,更不是像流氓一樣,錯誤解讀和牽扯無關事件。
我們要的是合理授權,要回一部分權利,而如果還是像網上這般以“版權是閱文的”這樣的論調佔主流,那麼閱文根本就不需要對原合同做出什麼讓步,只一句“版權是作者,合同是授權合同”就算給大眾交代了。
至於那些對“聘請”一詞的過度解讀,只要隨便換個詞就好了,或者刪掉,甚至為了讓一些人看得舒心改成“邀請”,但是合同的本質卻一點沒變,這不是我們作者真正想要的。
很多人籤合同根本不看,或者草草數了有幾頁就算完事。要知道,雖然很多情況下因為現在這個時代和社會的原因,平時好像很鬆很隨意一樣,但是這是一個很正規的商業合同,是具有確確實實法律效力的交易行為,自己都不對自己負責,還想著誰來為自己負責?
所以,對於那些對合同錯誤解讀的,一定要指出來,我們要的是爭取權益,不是讓閱文對那些錯誤解讀“闢辟謠”就完事。
現在牽扯最多的非相關事宜就是把名著一事扯進來,首先關於名著事件,那都是以前的事了,不過是有些人把老事兒翻了出來,有些人還以為是新事兒。
這件事情的起因之一是因為起點的水印是統一自動搞得,所以搞得跟名著作者授權了一樣,後來自然也改了,而且網頁版甚至都搜不到看不了,APP裡才行。
但是希望大家不要看著網上發的截圖就跟著瞎起鬨,可以自己去搜一下,看看簡介和下方跟水印差不多似的淺色小字。其實起點獲得的不是名著版權,而是出版社給的改編版權,或者說排版版權,這個說法不夠準確,曾看到一個知乎上的回答很不錯,這裡就不復制粘貼那一大串了,給各位看看著作權法原文:
第二節 著作權歸屬
第十二條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十四條 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各位明白了麼?如果有人有興趣,可以試試購買兩家出版社的西遊記,看看是不是有細微的差別。
而且,這件事和本次合同維權無關,也就是說,這既是一個錯誤的說法也是無關的事件,只會混淆我們的真正意圖,為我們維權帶來障礙和迷霧。
我也想要讓整個網文行業煥然一新,所以不希望被那些人云亦云就只是喜歡看熱鬧和搗亂的人破壞了作者維權的歷史性時刻,讓作者維權變成了“閱文闢謠”。(不知有無騰訊自己故意放的煙霧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