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後親生父母把我送給他人,現在又要相認,我有義務贍養他們嗎

都說血濃於水,可我只因為是個女孩,一出生便被拋棄

現在親生父母要與我相認,我自然不願意

出生後親生父母把我送給他人,現在又要相認,我有義務贍養他們嗎

要是真有個萬一,我需要贍養他們嗎?

Q

出生後親生父母把我送給他人,現在又要相認,我有義務贍養他們嗎

我剛出生一個月時被親生父母拋棄,因為第一個孩子是女孩,而他們想要一個男孩。我的養父母當時因結婚多年沒有孩子,所以抱養了我,並沒有支付金錢,20多年來我一直不知道自己不是親生的。現在親生父母想與我相認,我不同意,假如以後他們缺錢或者生病了,我需要贍養嗎?

A:

你對生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需確定你與養父母之間是否為合法的收養關係。

第一種情況,你與養父母構成合法的收養關係。依照《收養法》第15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另依照《婚姻法》第26條,《收養法》第23條之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如果養父母在收養你時辦理了合法的登記手續,你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消除,對生父母不再負有贍養義務。

第二種情況,你與養父母不構成合法的收養關係。即你的養父母在收養你時未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在這種情況下,依據《收養法》第15條、第25條規定,你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不符合法律規定,應當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在你剛出生一個月時就把你拋棄的生父母,在司法實踐中,認為贍養義務不以撫養義務為前提,一般傾向於仍負有贍養義務。同時,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生父母確有困難時,你可在能力範圍內幫助生父母。

每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而不是誰的附屬品,眼淚可以擦乾,受傷的心呢?

來源:CCTV今日說法(編輯雨 辰(實習) 法務:鄭俊宇 維護:鄭博元 主編: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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