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律师与您分享新生儿重度缺血缺氧性脑病

刘XX于XX医院产下一女婴即张XX,新生儿出生后无自主呼吸;

经抢救,新生儿肌张力逐步恢复;为进一步检查治疗,该院于当晚22点40分将张XX转往儿研所附属XX医院就诊,出院诊断为“脐带绕身,单一活产,新生儿重度窒息”。

法院认为:张XX目前脑性瘫痪诊断成立,与其新生儿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有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在对新生儿窒息复苏中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一定责任,建议参与度为C级,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如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其责任比例向患者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中国人民解放军XX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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