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65万给情人买房,男子被老婆告了,法院这样判……

花65万给情人买房,男子被老婆告了,法院这样判……

丈夫花钱给情人买房

妻子要求情人退还购房款

法院会支持吗?

日前,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刘飞与王静于1989年9月登记结婚。2016年,刘飞与同事晴子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6年12月,晴子购买了岳麓区的一套房屋,刘飞瞒着妻子为晴子转账支付了购房款及维修基金65万多元。

2019年2月,得知老公给第三者购房,王静将丈夫和第三者起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静称,被告刘飞未与其协商,擅自为被告晴子支付购房款,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被告晴子返还购房款、维修基金等费用。

被告刘飞辩称,2018年11月后,自己与晴子就未再见面,原告王静所诉属实,请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晴子未到庭、未答辩。

本案审判法官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本案中,被告刘飞未经原告王静同意,为他人支付购房款等款项系无权处分,原告王静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刘飞赠与被告晴子购房款及维修基金65万多元的行为无效;被告晴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静返还65万多元。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法官提醒,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图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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