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匯時銀行扣除手續費後轉賬,導致實際到賬金額與合同金額不一致,如何做賬?
解答:出口貨物收匯時,銀行會扣除匯款手續費後轉賬,導致實際到賬金額與合同金額不一致,賬務處理時,按合同金額入賬,手續費部分計入到財務費用即可。
分錄參考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
貸:應收賬款等
提醒:通常在銀行結算單據上會顯示手續費金額的,可以以此作為手續費的入賬憑證。
2.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認證但是選擇了不抵扣,現業務解除,需要由誰開具紅字信息表?
解答: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認證,因業務解除,應由購買方填開紅字信息表,但由於當時申報時選擇不抵扣,不能再做進項稅額轉出,導致購買方不能正常清卡,此種情況建議購買方企業聯繫當地稅局進行異常清卡操作。
參考政策:《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於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第十六條第(一)項。
3.外派員工,任職受僱地與實際工作地不在同一城市,可以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嗎?
解答:(1)如果單位為外派員工解決了住宿問題,員工就不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因為員工本人並未發生房屋租金支出。
(2)如果外派員工自行解決租房問題,是可以扣除住房租房支出的。 如一年內多次變換工作地點的,個人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更新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允許一年內按照更換工作地點的情況分別進行扣除。扣除標準,按實際工作地城市的標準進行扣除。
參考政策:《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200問》第七十一條。
4.電商業務模式銷售貨物成交後,賣家已確認收入買家又退貨如何做賬?
解答:電商業務模式銷售貨物成交後,賣家已確認收入買家又退貨,參考如下賬務處理:
(1)成交後買家要求退貨,賣家收到退回商品,衝減收入。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應收賬款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2)如果賣家承擔運費:
借:銷售費用—物流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時)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5.電商業務模式銷售貨物如何做賬?
解答: 電商業務模式銷售貨物常規會計核算參考如下:
(1)買家網上下訂單時:賣家不做會計處理。
(2)買家支付貨款至第三方支付平臺時:賣家不能確定款項能否最終流入企業,此時不做會計處理。
(3)賣家發貨時:不能確定能否成交,賣家暫不確認收入與成本。
借:發出商品
貸:庫存商品
(4)發生物流公司運輸服務時,賣家做賬:
借:銷售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時)
貸:銀行存款
(5)買家驗收並確認收貨時:賣方確認收入結轉成本。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商品
主營業務收入—運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發出商品
(6)第三方平臺將貨款劃至賣家時:賣家收到扣除佣金後餘款。
借:銷售費用—佣金手續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票)
貸:應收賬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6.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否需要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解答: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評後,2019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再評價,在機構存續期間適用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提醒:(1)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指由企業納稅人設立,已在稅務機關完成登記信息確認且核算方式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
(2)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參考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第一條。
7.新租賃準則中是否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
解答:新租賃準則下是否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可參考如下原則:
(1)對於承租人:不再區分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而是採用統一的會計處理模型,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以外的其他所有租賃,均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並分別計提折舊和利息費用。
(2)對於岀租人: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兩大類,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參考政策:《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財會[2018]35號)。
8.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是否可以扣除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
解答:可以。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參考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