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央行推进“税信贷”业务创新的探索

来源:金融时报


基层央行推进“税信贷”业务创新的探索

融资需求急、抵押担保难、审批时间长一直是中小微企业贷款难题。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政策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和税收取得了良好成效。

县域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主要瓶颈

(一)银行贷款门槛高。县域中小企业银行融资的主要瓶颈在于:企业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制度,资产负债率较高,资本金严重不足,可抵押有效资产不足,银行信用等级缺失,基于银联POS机的流水数据、出行数据、交通数据、电商数据等容易做假,金融机构信任度不高。涉及贷款商业银行方面要求:贷款成本高;贷款审批权限受限;银行虽然实行抵押担保制度,但银行抵押条件过于苛刻,在担保能力方面明确规定企业工业用地不允许抵押;且符合条件的贷款手续也相当繁杂,涉及分行、总行权限的贷款,审批最长时限分别在30天和45天。

(二)县域中小微企业个别税赋负担重。以辽宁为例,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县级城市、县城,税率为7.5元每平方米年税额,建制镇为6元每平方米年税额。法库县企业多为工业企业,陶瓷产业为该县支柱型产业,生产需要厂区占地面积大。目前,全国范围内的9个陶瓷主要产区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广东清远税额最低,法库县税额最高,较平均税额还高出46.07%。就经济发展水平来说,法库县与上述地区相比,处于偏下的水平,与税额不能匹配,说明县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过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微企业的经济发展。

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探索

2019年6月,人民银行法库县支行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在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的指导下,积极推进“税信贷”业务创新,深化税收退库服务,以退税申请审批表作抵押,为政策性退税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信贷支持,把税收信用信息变为银行授信的担保,满足诚信纳税企业“小、频、急”融资需求。目前,“税信贷” 业务创新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风险低、成本低,有效实现银企共赢。“税信贷”业务的还款来源于政策性退税的支持,这部分税收先前已入国库,资金有保障,且不存在还款来源挪用情况,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试点商业银行在2-3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贷款审批,大大缩短了放款时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税信贷”融资业务试点,贷款审批权限由试点商业银行总行下放到县级行,采用信用贷款模式,同时参考人民银行对中小微企业已有金融债的优惠政策,利率执行固定利率5%,大幅降低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据测算,“税信贷”业务融资成本约为中小微企业贷款平均成本的43%。同时纳税信用和金融支持的有效结合,在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也让小微企业从诚信纳税中得到了实惠,进一步促进了小微企业依法纳税,形成多方共赢的良性互动局面。

(二)搭建了良好的沟通平台,为未来银企有效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税信贷”业务不但能够有效解决小微企业短期资金周转需要,同时也为银企的进一步合作搭建了良好有效的沟通平台。随着“税信贷”业务的深入开展,银行对于企业的退税情况和经营情况能够有更真实、更深入的了解,为未来银企双方的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税信贷” 业务推广的制约因素

(一)银行审批贷款流程复杂,银政企信息不畅。目前,在县域,银行、企业、税务局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跨领域数据无法共享。银行无法主动发现需要“税信贷”服务的目标客户。同时由于县域商业银行缺少业务创新自主权,造成工作环节过多、审批流程过长,也在客观上抑制了县域中小微企业利用“税信贷”业务进行融资的需求。

(二)信贷风险依然存在。“税信贷”是信用贷款,虽然有纳税信用担保,但由于县域中小微企业信用度不高,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税”与“银”,“银”与“企”之间信息并不透明,银行仅凭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和文件,不能准确获悉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三)覆盖面不广。目前“税信贷”业务开展只限于增值税政策性退税,目标客户单一,市场覆盖面还不够广。享有长期政策性退税的中小微企业在法库县域仅有23家。

相关建议

(一)强化互联网应用,提高数据共享与审批速度。积极探索“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实现数据化、智能化、分层化,打破“信息孤岛”,发挥“数据共享”优势,为中小微企业“增信”,同时实现数据提取与征信互认,从源头解决银政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开发网上银行及APP线上贷款申请,充分利用企业的历史纳税数据核定贷款额度,一步到位下放全年贷款授信额度,从收益上激发商业银行的贷款积极性,实现一站式服务,一次授信,自动审批、自动放贷,循环使用,日息随借随还。

(二)加强宣传力度。积极推动银行、税务将“税信贷”纳入各自宣传工作重点,充分依托办税服务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对“税信贷”活动进行全方位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对“税信贷”的知晓度,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度和活跃度。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通过示范引领效应,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价值导向,促进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不断扩大“税信贷”的社会影响力。

(三)拓展“税信贷”受惠面。将“税信贷”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一方面把长期经营、名下有土地、房产的小微企业纳入进来;另一方面鼓励将“税信贷”同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逐步扩大退税税种,从增值税退税最终扩展到定额税,研究推出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金融产品,优化信贷资源供给结构。

(作者:陈然 编辑:王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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