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财两无的女人

人财两无的女人

2018新婚姻法规定:

只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索要的彩礼,一般不予退还,除非有以下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现在很多未达到年龄的,或者是达到年龄了,但是一直没有去办理登记手续的夫妻,如果在日后的生活中产生了分歧争吵,男方可以要求索回彩礼,并且受法律支持。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夫妻双方领了结婚证,但是因为感情活着其它缘由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如果离婚,那么男方就可以要求女方退回当初的彩礼钱。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有些家庭负担不起高额的彩礼钱,选择找亲戚朋友借或者贷款来付彩礼钱。结完婚之后的日子可想而知。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出现感情不和离婚,男方生活拮据困难,就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钱。

人财两无的女人

小编对这几条新规做了下分析:

1.如果嫁过去后发现确实跟男方原生家庭有比较激烈的矛盾,甚至不能愉快的相处,这个时候应该要分析彩礼钱的去向,如果是用在共同买房子或者购置物品上,那么协议分手女方还要返回彩礼钱的话,是不是有点过分?

2. 法规中应该明确时间限制,什么叫未在一起生活,一天还是一周?应该有个界定吧。有些家里贫苦的,按家里人意思回家结个婚然后就外出打工,很多年不回家的情况很常见。

3. 第三条里,若出现男方欺骗女方家庭状况,在一起很久准备结婚后,才发现为了欺骗女方借了钱,男方存在骗婚,应该如何处置?

4.在这种偏袒性之后,是否可以避免男方钻法律空洞?

不知道各位看官做何感想!小编觉得在新婚姻法里,女性付出的真心,在一段婚姻里极有可能赤条条的扫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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