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立案量刑標準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立案量刑標準

何觀舒:經濟犯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立案量刑標準

一、危險駕駛罪概念

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設的罪名,當時設立時只包括兩種行為: 一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二是醉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危險駕駛罪進行修改,增設了兩種行為:一是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二是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因此,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二、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立案標準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有以下兩方面情況的,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是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二是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這裡需要把握的標準是“嚴重”,即超過多少定額或者多少時速才屬於“嚴重”,這是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的關鍵。

以廣東省為例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涉嫌危險駕駛罪的,根據車型的不同,存在不同的立案標準。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實施細則(試行)》的規定,達到以下標準的,構成危險駕駛罪:

1.駕駛大型載客汽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5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5人以上的;

2.駕駛中型載客汽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8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10人以上的;

3.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從事校車或者旅客運輸,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100%或者超過額定乘員7人以上的;

4.駕駛載客汽車以外的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違反規定載客達到10人以上的;

5.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的50%,且超過90公里/小時的;

6.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的100%,且超過60公里/小時的;

7.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通過鐵路道口或者設有窄路、窄橋、急彎路、掉頭、轉彎、下陡坡、傍山險路、連續下坡、連續彎路、注意路面結冰等標誌的道路,或者遇霧、雨、雪、沙塵、冰雹等能見度在五十米以內的不利氣象條件時,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的50%,且超過40公里/小時的。

三、危險駕駛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依據上述1—6的立案標準,超過立案標準的量刑如下:

1.駕駛大型載客汽車,超過立案標準,每增加額定乘員的10%或者每增加5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的刑期;

2.駕駛中型載客汽車,超過立案標準,每增加額定乘員的10%或者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的刑期;

3.駕駛小型、微型載客汽車,超過立案標準,每增加額定乘員的10%或者每增加2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的刑期;

4.駕駛載客汽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立案標準,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的刑期;

5.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立案標準,時速每增加規定時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的刑期;

6.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立案標準,時速每增加規定時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的刑期;

7.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在有特殊標誌的道路和不利氣象條件下,超過立案標準,時速每增加規定時速的20%,可以增加十五日至一個月的刑期。

【關鍵詞】何觀舒律師 經濟犯罪辯護律師 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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