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机提醒业务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开机提醒业务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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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郑州盈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1974号

【裁判要旨】

开机提醒业务已经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开机提醒业务合作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关于“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裁判理由】

根据《开机提醒业务合作合同》的约定,主叫用户申请开机提醒业务功能后,当被叫用户由于关机、不可及、遇忙等情况无法连续呼叫时,呼叫被触发到SCP,SCP生成呼叫失败的记录发送到业务平台,业务平台根据记录实时探测被叫用户开机情况,当探测到被叫开机后,业务平台立即向主叫号码发送被叫用户开机通知的短信。可见,开机提醒业务向主叫用户发送可接通状态短信,即未经被叫用户同意向主叫用户透露了被叫用户从可能处于关机、不可及、遇忙等情况到被叫用户已经不处于上述情形之转变,呼叫用户可以根据上述转变对被叫用户可能身处的状态作出合理预见或推测,反映了被叫用户生活状态或工作状态的转变。同时被叫用户何时处于可接通状态其本身就属于被叫用户私人空间领域的个人信息,享有允许他人知道或不知道的权利,享有选择向社会和其他公众公开或不公开的权利,享有该信息不被他人所知悉的权利。因此,主叫用户的可接通状态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开机提醒业务未经被叫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探测和收集被叫用户的可接通信息,并将该信息即时告知主叫用户,该行为侵犯被叫用户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由于开机提醒业务的被叫用户是全国范围内的移动通信用户,数量庞大、范围广泛,任何一位移动通信用户都可以成为开机提醒业务中的被叫用户,其个人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权都将受到侵害。因此,开机提醒业务已经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盈讯公司与河南移动签订的《开机提醒业务合作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条关于“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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