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中再認定徇私舞弊情節 是否重複評價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程威

特邀嘉賓

朱 健 仙居縣監委委員

範政偉 仙居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王 帥 仙居縣紀委監委第二紀檢監察室主任

吳雨雁 仙居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員額法官

這是一起受賄並濫用職權的案件。王志海以乾股分紅款形式收受砂場股東賄賂,並濫用職權,為砂場採礦、測量及違法行為處理等提供幫助。本案中,王志海收受的菸酒等財物,為什麼有的以涉嫌受賄犯罪來認定,有的作為違犯黨紀來處理?王志海不清楚行賄人代持乾股的具體數額,且不清楚具體分紅款數額,為何認定其構成受賄犯罪?為砂場謀利行為在受賄罪中已經評價,在濫用職權罪中再認定為徇私舞弊情節,是否屬於重複評價?對此,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釋法明理。

基本案情:

王志海,2013年4月至2015年7月任浙江省仙居縣衛生局黨組書記、局長,2015年7月至2019年3月任仙居縣水利局黨組書記、局長。

2015年上半年,王某新、王某森等人從他人處受讓了位於仙居縣下各鎮的上官砂場,為了得到王志海的關照,2016年1月,他們吸納與王志海關係較好的李某某入股。2016年,李某某先後送給王志海價值人民幣2.3萬元的浪琴牌手錶一隻、價值人民幣1.28萬元的香菸煙票、價值人民幣2.68萬元的白酒,王志海均予以收受。

2016年上半年,上官砂場主要股東王某森、李某某等人商定,送給王志海砂場乾股並由李某某代持,王志海對股份及價值不知情。2016年5月至2016年12月,李某某共收到乾股分紅款人民幣62.5萬元,李某某沒有告知王志海分紅款具體數額。2017年初,李某某邀請王志海投資外省某礦山項目,王志海應交投資款163萬元,實際出資160萬元,剩餘投資款3萬元和2017年度、2018年度需追加的投資款共20萬元,由李某某在代持的乾股分紅款中支付;2017年下半年,李某某邀請王志海投資仙居縣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2個房地產項目,王志海應交投資款300萬元,實際出資280萬元,剩餘投資款20萬元由李某某在代持的乾股分紅款中支付。綜上,王志海實際收受上官砂場乾股分紅款43萬元。

收受上官砂場賄賂後,王志海濫用職權,明知上官砂場未辦理採礦許可證即採礦的情況,未依法查處,並於2016年6月15日幫助辦理了採礦許可證,且將採礦許可證的開採起始時間提前到2016年4月15日;違規同意上官砂場提前進行夜間開採;明知上官砂場存在超深、超範圍開採,且群眾對此進行信訪情況下,未依法採取措施,僅對上官砂場發放責令整改、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未要求依法進行立案查處或移送相關司法機關。

2017年初,在委託浙江省某設計院對上官砂場開採情況進行測量過程中,王志海要求設計院對砂場超深、超範圍測量問題予以關照,讓設計院推遲作出測量報告,同時要求測量單位對數據進行模糊處理,以責令整改的方式讓上官砂場對開採超深、超範圍的位置進行回填、整平,以此來掩蓋上官砂場違法犯罪事實,掩蓋其本人及水利局部分工作人員瀆職行為,而設計院在第一份報告中也隱瞞了上官砂場非法開採的具體方量;在測量單位第二份報告中,明確了非法開採的方量。在明知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況下,王志海仍為了關照上官砂場,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經查,上官砂場非法開採砂石價值人民幣200餘萬元。

此外,2015年至2017年期間,王志海利用擔任縣衛生局局長、縣水利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香菸、煙票、煙卡以及加油卡、購物卡,共計人民幣17.978萬元,其中,香菸、煙票、煙卡價值人民幣16.478萬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9年2月28日,王志海因涉嫌瀆職、受賄犯罪,被仙居縣紀委監委立案審查調查。經台州市紀委監委批准,2019年3月1日,王志海被仙居縣紀委監委留置。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6月6日,王志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被移送仙居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經仙居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由仙居縣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經仙居縣人民檢察院決定,由仙居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提起公訴】2019年7月19日,仙居縣人民檢察院以王志海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罪向仙居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19年10月31日,仙居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王志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沒收王志海的犯罪所得,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後,王志海提出上訴。

【二審判決】2020年3月24日,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王志海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是怎麼被發現的,本案的最大特點是什麼?

王帥:仙居是一個山水小城,永安溪橫貫縣域全境,流域內砂石資源豐富。然而,隨著近年來砂石價格不斷攀升,河砂盜採濫挖現象時有發生。仙居縣紀委監委在協同公安機關打擊非法採製砂工作過程中,發現主管部門縣水利局公職人員涉嫌瀆職犯罪。瀆職問題背後往往潛藏著利益輸送。我們首先發現了仙居縣水利局水政監察大隊原負責人趙中海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於2019年1月對趙中海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而後又順藤摸瓜,發現了王志海的問題線索。

王志海案最大的特點是他沒有直接收受現金,而是以收受菸酒、乾股分紅等形式隱蔽受賄。水利部門掌握著砂石資源的監管權力,是非法採砂場主“圍獵”的對象,在王志海之前,縣水利局先後有局長、副局長及多名幹部因收受砂場主賄賂、違規開辦砂場等受到查處,縣裡專門組織了警示教育,這讓王志海在上任之初就打定主意“不想和砂場有經濟往來”。為接近王志海,上官砂場的股東們採取了“曲線行賄”的策略。他們得知李某某與王志海關係較好,於是拉李某某入股,經由李某某對王志海展開攻勢。在“好朋友”身份的掩護下,李某某送的菸酒名錶,被王志海以“禮尚往來”半推半就,心態也逐漸變化。當李某某送上乾股分紅款時,王志海雖然知道不能收,但又不甘心,於是默許由李某某收下代持,並表示有意向參股其他投資項目。而後,王志海和李某某一起參與3個投資項目,通過用李某某代持的分紅款支付部分投資款來迂迴受賄,並讓李某某出具借條等,試圖給受賄犯罪披上合法外衣,掩飾權錢交易的本質。

王志海是典型的被“圍獵”的領導幹部,他之所以走上違法犯罪道路,與他的“不拘小節”分不開。我們在審查調查中發現,王志海違紀違法所得的高檔香菸、名酒部分總價值超過30萬元。香菸尤其是煙票、煙卡,披著禮尚往來的人情外衣,實質是一種代金券。正所謂“小節不拘,大節失守”,王志海正是從收受菸酒開始,逐漸腐化。

2、王志海收受的菸酒等財物,為什麼有的以涉嫌受賄犯罪來認定,有的作為違犯黨紀來處理?

朱健:對於公職人員收受他人煙酒、現金等財物的行為,要根據相關事實和證據情況進行認定,區分是正常的禮尚往來還是違反黨紀條規或者是涉嫌賄賂犯罪。可從以下方面進行判斷認定:一看主體,即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的特定關係人收受何人財物。二看財物價值。對於親戚朋友所送財物,按照所在區域實際,是否為正常的禮尚往來行為。三看送財物的目的,有無具體請託事項。

結合本案,王志海收受了李某某送的菸酒、手錶,二人是朋友關係也是監管服務關係,且相關菸酒、手錶的價值明顯超出了一般禮尚往來的物品價值,更關鍵的是,李某某送給王志海菸酒等物品有明顯的目的性,即希望或感謝王志海關照上官砂場違法採砂行為。另外,王志海還收受了下屬或其他人送的價值16萬餘元的香菸,都是他們為了求得王志海在人事任免、招工、崗位安排、水利工程承包等相關事宜上的幫忙或感謝。上述均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

此外,我們在審查調查中發現,王志海還收受了其他人的財物,如親戚朋友在節日期間送的土特產,根據相關證據認定其為正常的禮尚往來行為。對其收受的監管服務對象的財物,但沒有具體請託事項的,我們認定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給予黨紀處分。

3、上訴意見中,王志海稱乾股一直由行賄人代持,且不清楚分紅款具體數額,因此沒有受賄故意。如何看待該意見,如何認定受賄數額?

範政偉: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行受賄手段日趨隱蔽和複雜。“兩高”《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收受乾股及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進行了規定,其中對於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受賄數額為請託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

本案中,上官砂場經由李某某送給王志海砂場乾股,王志海沒有收受,但又默許由李某某代持分紅款,並說以後如有穩定收益的投資項目其可以參與。之後李某某相繼介紹王志海參與投資礦山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並在王志海提到投資款不足時,表示由他來安排。對於李某某用於補足投資款項來源系砂場分紅款,王志海是明知且同意並接受的,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特徵。其一,王志海利用職權,在上官砂場採砂許可證辦理等方面幫請託人謀取利益。其二,王志海主觀上有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他曾明確供認上官砂場的乾股一開始並不想要,但後來心理慢慢發生變化,認為冒風險違規幫忙應有所回報,故在李某某給其分紅款時留了個心眼,沒有讓李某某把分紅款退回砂場,而是放在李某某處,以後拿方便些。因此,王志海不清楚分紅款的具體數額不能反證其主觀上不具有受賄故意。其三,李某某代持的王志海乾股,已獲得實際的分紅,部分的分紅款以補齊王志海相關項目投資款的形式,作王志海投資的份額。王志海主觀上明知他人給予財物用於其個人投資,至於這些財物是何名義,不影響受賄罪認定。

至於具體的受賄數額,因為王志海不清楚分紅款的具體數額,所以我們將王志海實際收受的43萬元認定為受賄款,其餘還在李某某處的19.5萬元不計入受賄數額,以非法所得予以追繳。

本案雖是以隱蔽、間接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其實質仍是權錢交易。王志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4、王志海及其辯護人認為,收受李某某錢物的行為在受賄罪中已經評價,在濫用職權罪中再認定徇私舞弊,系重複評價,導致量刑過重。如何看待該意見?

吳雨雁:對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同時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學術理論界存在一罪還是數罪的爭議。對此,“兩高”《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併罰。”司法實踐中,不能機械地以“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在受賄罪中已評價,而一概認為濫用職權罪中不能再認定“徇私舞弊”,應當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故意、犯罪行為等綜合來認定濫用職權罪中的徇私舞弊行為。

本案中,王志海以收受砂場乾股獲取分紅的方式受賄,與直接收受他人財物在形式上有較大區別。王志海能獲得多少私利,與其濫用職權行為相關,且其私利直接來源於國家的損失,並非行賄人私人財物,所以受賄罪中並未完全評價王志海的徇私舞弊行為。

另外,“徇私利”不能簡單理解是為了金錢方面的利益,這裡的私利還包括“保住職務”“防止犯罪行為的案發”等。實際上,王志海濫用職權行為目的之一也是為了掩蓋其本人瀆職犯罪,保住其職務。該徇私行為在受賄罪中未作評價,而王志海也正是出於該私利,出現要求測量單位在測量時予以關照、對砂場進行回填平整、未依法立案查處及移送司法機關等一系列弄虛作假行為。

綜上情況,本案在濫用職權罪中再認定王志海有“徇私舞弊”情形不存在重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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