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你都分的清楚了麼

民間借貸糾紛中,經常會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什麼樣的債務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什麼樣的債務又能算作“個人債務”呢?

個人債務與夫妻共同債務你都分的清楚了麼

2018年1月18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對於債權人而言,需要明確怎樣才能向夫妻雙方主張債權;對於債務人,需要清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怎樣才能不受配偶不當的個人借款行為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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