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報」藍山法院快處訴訟中財產保全案

本報訊(通訊員 晏斐斤 徐建民)為促進民事案件在後續審理和執行階段更高效、更快捷,4月21日,藍山人民法院依法快速執行一起生豬財產保全案。

4月17日,申請人某豬業有限公司向藍山法院就該公司與廖某生、唐某英、廖某成合同糾紛一案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查封扣押被申請人位於縣新圩鎮某村生豬養殖場的265頭生豬,允許回收、銷售,回收、銷售款項提存至法院賬戶,並以保險保單保函提供擔保。在收到保全申請後,法官仔細審查作出了保全生豬的裁定,認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但生豬屬於鮮活物品,在保全期間,鮮活物品容易出現病變導致滅失,不宜長期保存,在扣押後,交由該豬業公司處理,銷售款由法院保存。21日下午,藍山縣人民法院執行局派出20名幹警前往縣新圩鎮某村生豬養殖場,對該場生豬進行財產保全。在養殖場,法官出示了保全裁定書,跟被申請人釋法明理,被申請人在裁定書上簽字後,執行幹警對豬場的200餘頭生豬進行了清點扣押,並過磅交易,將案款打進法院執行賬戶。

法官釋法: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主要分為訴訟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財產保全。這項制度在保證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緩解執行難、維護司法權威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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