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議申請書”為複印件,能確認提出真實性,不能要求補正原件

“複議申請書”為複印件,能確認提出真實性,不能要求補正原件

本文轉自“行政涉法研究”

【裁判要點】

行政複議機關認為申請人郵寄的《行政複議申請書》為複印件,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經電話聯繫能夠確認申請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真實性的情況下,仍要求申請人儘快補寄《行政複議申請書》原件,不僅加重了申請人的義務,亦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行政複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後,未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或者告知申請人向其他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而是在受理之後未作出任何答覆,顯屬不當。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41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洪川,男,漢族,1975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雙流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理委員會。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288號。

法定代表人:劉任遠,該委員會主任。

再審申請人李洪川因訴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川行終71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洪川因對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區華陽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華陽街道辦)向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不服,向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遞交行政複議申請,但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未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李洪川遂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逾期不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李洪川通過郵寄的方式,向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要求對華陽街道辦作出的2016年第020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進行行政複議。6月28日,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收到該份申請後,因該複議申請書系複印件,無法確認真實性,其工作人員於2016年7月1日10時56分,通過單位坐機(028—61889682)撥打李洪川手機(136××××7848),請其儘快補充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書》原件。後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未收到李洪川的補充材料,遂未對李洪川的此次複議申請進行處理。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收到李洪川的行政複議申請後,因該申請書系複印件,不能確認是不是李洪川真實意思表示,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通知李洪川進行補正,但李洪川一直未補正,應視為李洪川放棄行政複議申請,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未對李洪川申請的複議事項進行復議並無不當。據此,該院作出(2016)川01行初605號行政判決,駁回李洪川的訴訟請求。

李洪川不服上述一審行政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在一審庭審中提交了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客戶詳單固網語音及通話內容為“撥打李洪川的手機號告知其儘快補充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書》原件”的《情況說明》,能夠證明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2016年6月28日收到李洪川郵寄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複印件後,於7月1日向李洪川電話告知讓其補充郵寄行政複議申請書原件。在李洪川未按要求補充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的情況下,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按其放棄行政複議申請予以處理,並無不當。據此,該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李洪川向本院提出再審申請,請求撤銷一、二審行政判決,將本案立案審理或裁定到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審理。其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第一,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收到了李洪川郵寄的行政複議申請書,但至今未作出行政複議答覆;第二,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作虛假陳述,李洪川郵寄的行政複議申請書是原件而非複印件;第三,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提供的情況說明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客戶詳單固網語音兩份證據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客戶詳單固網語音只能證明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的工作人員與李洪川打過電話,其並沒有提供通話錄音,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且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以打電話方式告知補正申請材料,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上述規定,本案李洪川提交的行政複議申請即便為複印件也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認為李洪川郵寄的《行政複議申請書》為複印件,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是否是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經電話聯繫能夠確認李洪川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真實性的情況下,仍要求李洪川儘快補寄《行政複議申請書》原件,不僅加重了申請人的義務,亦與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在收到李洪川的行政複議申請後,未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或者告知李洪川向其他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而是在受理之後未作出任何答覆,顯屬不當。一、二審判決以李洪川行政複議申請為複印件,未提交書面補正材料,應視為其放棄行政複議申請為由,判決駁回李洪川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予糾正。

綜上,李洪川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審判長  李德申

審判員  李智明

審判員  楊科雄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劉 瀲

書記員 陳星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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