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义一男子中午喝酒下午开车,三车相撞不仅赔钱还要判刑

男子醉酒驾驶酿事故获拘役二个月并罚金一万元

安义一男子中午喝酒下午开车,三车相撞不仅赔钱还要判刑


4月21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醉酒驾驶案,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理查明,2020年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在安义县鼎湖镇中洲村朋友家吃饭,席间一起饮酒,16时17分许,万某某驾驶轿车回家,行驶至鼎湖镇龙安大道长埠路口时,与前方被害人黄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此时,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后行驶,又与万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造成三辆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对万某某进行酒精检测,万某某口腔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35mg/100ml。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0.64mg/100ml。安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万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黄某不负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万某某停留在现场等候交警传唤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黄某车辆维修费用三千元,并获得黄某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受损,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万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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