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惡、刑辯與社會修復——《我們與惡的距離》觀感

罪惡、刑辯與社會修復——《我們與惡的距離》觀感

一口氣看完臺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劇情緊湊、內涵深刻,看完之後,我好幾天都在反覆思索這兩個問題:為什麼律師要給壞人辯護?怎麼減少無差別殺人犯罪?

類似劇中的無差別殺人事件在大陸也時有出現,時間上較近的一起事件就是上海徐彙區小學門口的殺人案。

殺人者固然該誅,特別是對兒童下手的殺人犯,民眾更難容忍。就如在劇中,人們對於無差別殺人犯和殺害二名兒童的殺人犯深惡痛絕,連對被告人辯護的律師也一起痛恨。

為罪大惡極殺人犯設置辯護人,讓其享受當應有的人權保障,這是一個正常的民主法治國家應有的態度,同時,也是為了保護我們每一個人,誰也難以保證我們哪一天不會成為犯罪人。

著名作家蕭乾在採訪遠東國際法庭審判時,很不理解為什麼法庭居然允許律師為那些惡貫滿盈的戰犯進行辯護,直到自己被打成右派,他才恍然大悟。在遠東國際法庭審判時,每個戰犯都有律師為其辯護,對於法庭的判決,幾乎沒有戰犯提出異議,但在反右時,沒有一個右派能請律師為其辯護,而文革之後的撥亂反正卻幾乎平反了所有右派。

道理如此,但是具體到某個極其罪惡的案件時,人們往往很難保持如此的理性。當徐匯小學門口殺人案發生後,我們都恨不得當場把殺人犯殺了,省得浪費那麼多司法資源。也正因此,我們需要時常提醒,十足的壞人也需要律師辯護。

刑罰的目的不是報復,而是預防。在一個文明健康的法治社會,為壞人辯護,不僅是要防止司法擅斷,實現司法公正,還要為了通過審判,發現案件背後的問題,通過社會力量預防犯罪。

在臺灣曾經發生過一件真實的殺人案件,臺北的4歲兒童“小燈泡”在路上被人砍死,死者母親投身司法改革運動中,追問“到底兇手是為什麼?兇手在想什麼?在生命發展的過程中,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兇手從小學就想殺人,為什麼家庭、學校、親人、朋友、社會沒能接住他?”

每一個案件背後都隱藏著深刻的社會問題。當然,反思社會不代表否定個人原因,社會與個人並不是二元對立,社會不能為個人犯罪完全背鍋,但把問題聚焦於個人也過於簡單。正如劇中辯護律師所說,殺死殺人犯很簡單,但為什麼我們不能去花點時間去弄清楚犯罪人犯罪背後的原因和故事,從而防止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呢?

如何預防無差別犯罪?我們首先想到的是,築起高牆、裝滿探頭、加大警力、安監升級……當上海的每個地鐵出入口都升級到了機場的安檢標準,我們真得可以驅散恐懼的陰影嗎,我們真得找到了消除恐懼的源頭了嗎?警力總歸有限,對實施無差別犯罪人來說,治安總歸有空隙。

無差別犯罪一再出現,表面社會結構出現了很大問題,如果不從這此入手,而只是動用權威震懾,無法解決問題。在面對無差別殺人事件時,我們每個人都不是孤島,唯有人們彼此關心,伸出援手,盡力修復犯罪所破壞的社會信任,點滴促進陌生人之間的信任,建立更好的社會,這樣才能降低發生這種事的機率。

劇中辯護律師是這麼說的,也是這麼做的,並且做了很多超出律師執業範疇的事情。在辯護律師的不懈努力下,被害人家屬和受害人家屬終於從犯罪陰影中走了出來,消弭了仇恨,實現了自我的救贖。

我不知道臺灣是不是真有如此境界的律師,已經不止於治病,而且還要“救人”“救社會”。當然,他不是一個人,他的背後還有社工師、醫生和堅持職業道德的新聞媒體。在一個世俗的社會里,如何發展和利用社會組織的力量,努力修復社會關係方面,努力增加社會的信任,臺灣走在了我們的前面。

2019年5月23日,經過一年多的審理,徐匯小學門口殺人案被告人黃一川被判處死刑,即使鑑定下來其有精神分裂疾病,但因行為極其惡劣,仍然難逃一死。

由於住在附近,每當路過事發地,我會想,我們到底該作出如何的選擇和行動,才能走向理想中的美好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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