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行政拘留能否折抵刑期

【案情】

  2018年10月,徐某酒後無故對一店面財物進行打砸,後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因徐某尋釁滋事給予其十五日行政拘留。經鑑定,被破壞的財物價值為5000元。2019年1月檢察機關以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

  【分歧】

  對於徐某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能否折抵刑期,存在如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不能折抵刑期。行政拘留屬於法律規定的我國行政處罰的一種類型,本質上是因為行為者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而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一種方式。刑罰是國家為了防止犯罪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由法院根據刑事立法,對犯罪人適用的建立在剝奪性痛苦基礎上的罪嚴厲的強制措施,是觸犯刑法者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徐某的行為即違反了行政管理法,同時又觸犯了刑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和刑法的懲罰。因此不能折抵刑期。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折抵刑期。對同一行為,法律不可進行重複評價。因此徐某被行政拘留的日期可以折抵刑期。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徐某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能折抵刑期。理由如下:

  首先,徐某被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都是因同一行為,法律不可對其進行重複評價。現代刑法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刑罰的公平、公正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有之義,也是保障犯罪人人權的一個重要方面,這就要求對同一行為,法律不可進行重複評價。行政處罰與刑罰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適用上的分工,而不應當是一種並用或者交叉適用的關係。也就是說,一般違法行為屬於行政法律規範調整範疇,應由行政機關依法處以行政處罰,嚴重違法行為若構成犯罪,則屬於刑事法律規範調整範疇,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處以刑事處罰,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分別給予性質相同的處罰。

  其次,徐某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能折抵刑期有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響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響應罰金”。

  最後,行政法與刑法均屬公法範疇,二者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價值取向和對違法者予以懲戒處罰的功能實現上,有著一致性,實踐中,相當數量的行政違法行為在其構成犯罪時,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常情況下,行政執法在前而刑事司法在後,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某一行為涉嫌犯罪,則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此時若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已給予行為人行政拘留處罰,那該行政拘留處罰最終應折抵刑期。本案中,徐某的行為即符合這一情況。但如果某一行政違法行為不可能構成犯罪,或者說刑法沒有規定該行為可能成為犯罪的情況下,該行為就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可能性。

  綜上,本案徐某被行政拘留的十五日能折抵刑期。

  (作者單位:江西省宜黃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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