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的“資本主義萌芽”只是一種幻覺

文章選自公眾號循記講堂

編者按:在傳統認知裡,明朝中後期中國江南地區出現了所謂“資本主義萌芽”,歷史真如書中所說的一樣嗎?

明清時期的“資本主義萌芽”只是一種幻覺


人教版全日制高中大綱教材 《中國古代史》(選修) -132頁

15世紀中期,中國的江南地區出現了專門的“以棉織布,以布易銀,以銀糴米,以米充兌”的專業紡織,再加上以往的“東南之田,所植惟稻”,到明後期“農田種稻者不過十之二三,圖利種棉者,則有十之七八。”

這些跡象,被有些學者認為是中國的 Proto-Industrialization 即早期工業化,又說是資本主義萌芽。

明清時期的“資本主義萌芽”只是一種幻覺

施復夫婦經營絲織業的機房

要判定封建社會晚期是否有資本主義萌芽,就要討論生產關係。

這種生產關係到底是不是農奴性質的?工匠的身份是否受地主或作坊主人的控制?工匠有沒有選擇被僱傭的自由(也就是他有沒有自由選擇主人的權利)?他們是不是自由的勞動力?

而另一條重要的判定標準就是在當時有沒有“自由的商人”。

但我們會發現,明清時代既沒有自由的勞動力,更沒有自由的商人。


自由勞動力

首先我們要承認,明清時代的中國社會存在著一種“僱傭關係”,而這種“僱傭關係”的實質是一種農奴制。

明代江南地方誌關於長工、短工的記載大量出現。如弘治《吳江縣誌》、正德《松江府去》、《華亭縣誌》.嘉靖《湖州府志》、《江陰縣誌》以及嘉靖、萬曆之際的揚州、嘉興等府州縣誌書,都有這類記載。

到了清代前期,地方誌中有關長工、短工的記載就更多、更普遍了。其次,明代中葉開始,在封建文人的著述中多傭佃並提。如嘉靖《常熟縣誌》、嘉靖《吳江縣誌》和黃佐的《泰泉鄉里》等書都有關於這方面的記載,清代更是出現了僱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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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紡織從業者

但從法律和現實來說,生活在明清時代的農民(僱工)並沒有享受到公平的對待,當地官紳們手中的法律和權力窒息了這種經濟的發展。

明清法律條文中,“僱工人”地位雖略高於奴婢,但要低於凡人。雖然在犯罪量刑時,等級定在奴婢與凡人之間;但在實際生活中,量刑標準則近於奴婢。

其區別僅在於:“僱與奴雖同隸役,實有久暫之殊。”“僱工人者, 僱請役使之人,非奴婢之終身從役者。”然而兩者“蓋亦賤隸之徒耳”。即受僱期間僱工人與奴僕同樣被役使

,僱傭期滿離開僱主方能脫離僱工身份重新成為平民。

僱工人在被僱期間,則必須遵守僱主的家法,如受虐待也沒有告發的權利,甚至僱主幾乎可以任意處罰僱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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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卷20 部分法律規定

《大明律》卷20、21規定: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僱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

“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若僱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

可見,僱工人稍有過失或讓僱主略有不滿,即可棍棒相加,甚至被官府法律處以刑罰,其中已沒有什麼生命保障,更何談人身自由?

周良霄先生經詳盡考證後指出:“明律僱工人這一法律概念,其適用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它包括了城鄉農業、手工業和商業中的僱傭勞動者。

而《大清律》對“僱工人”身份所訂條款,基本沿襲《大明律》及有關新題例,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萬曆年間的題例有所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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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馬車伕

如乾隆年間改訂的律文謂:

“凡官民之家,除典當家人···如受僱在一年以內,或有尋常干犯,照良賤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僱在一年以上者···其犯奸殺、誣告等項重情,···亦照僱工人治罪。若止是農民僱請親族耕作、店鋪小郎以及隨時短僱,並非服役之人,應同凡論。”

總之,清代法律所定的“僱工人”、“長隨”、“典當僱工”、“一切打雜服役人等”(如車伕、廚役、水火夫、轎伕、店鋪小郎), 這些人的法定地位與白契購買的可以贖身的家奴相仿

“僱工人”犯案定罪亦在世襲家奴與凡人之間,有時亦與旗地上的莊奴同判,總體上仍屬賤役階層。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當時明清兩代不僅存在著大量的官營經濟而且戶籍制度嚴苛,基本上除了當流民,很難解除戶籍約束。對所有的手工業匠戶(多為自營謀生而有技藝之匠戶),明代前期用匠籍制度對其進行掠奪性的奴役,將其人身依附關係加強到難以忍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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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工匠復原場景

當時名列匠籍的工匠近三十萬,其中有二萬七千戶為京城住坐匠,還有一部分在地方官營工業中服役,這部分工匠每年要為官府服役120天,並且須連家帶小遷至工場所在地,雖然官府按月補助糧、鹽,但在自營期間,維持生活還是非常艱難。

輪班匠每三年服役90天,從服役時間看,只有住坐匠的四分之一,但他們須奔波往返,荒廢時日,對自營事業衝擊極大。服役期間他們完全是無償勞動,並且往來須自籌旅費,在服役期間也不給報酬,要自帶薪糧。所以輪班匠往往兩年的自營收入,僅能彌補當班年的虧空。

實際上,

它比住坐制度擾民、害民的程度更甚,所以服役期間工匠的失班、逃亡,也更為劇烈。

尤其是在籍工匠幾乎沒有什麼人身自由,世代沿襲處於工奴一般的悲慘境地。明朝中葉以後,雖逐步改為徵銀代役,但始終是廣大手工業勞動者的一項額外負擔。時值明朝末年,景德鎮民窯工匠仍必須列入班匠役、編役或僱役,為官窯勞作。其中編役與班匠役幾乎沒有什麼區別,“無分毫僱值”。

許多學者錯誤的認為,清代除了“僱工人”之外,大多數都是“無主僕名分”的自由僱工,因為這些“自由僱工”甚至有時候還能要求漲工資改善待遇,但歷史現實卻很殘酷,比如:清雍正年間,蘇州府長洲縣一些絲織業工匠“叫歇”,對業主提出增加工資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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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各憲永禁機匠叫歇碑記》部分拓片

等待這些“自由僱工”的下場就是官府出面嚴厲的彈壓,“勒石永禁”謂:

“嗣後如有不法棍徒膽敢挾眾叫歇,希圖從中索詐者,許地鄰機戶人等即時扭稟地方官審明,應比照把行市律究處,再枷號一個月示儆。”

如果把這種“奴隸主與奴隸之間”的僱傭關係,定義為所謂的“資本主義的萌芽”。那麼遠在南美洲的印加帝國就是這世界上最早的資本主義國家。

其實在君主專制政體的統治之下,清代的一般僱工根本談不上有什麼“自由”、“平等”的權利,也根本不存在所謂的“自由僱工”。


自由的商人

明清兩朝不僅僅沒有自由的勞動力,更沒有一個自由且充滿活力的商人階級。

明清時期的“資本主義萌芽”只是一種幻覺


仇英 繪《清明上河圖》 臺北故宮博物院藏

明清兩朝對所有商家設置了“市籍”制度,亦即至官府完成登記手續,以取得營業的合法許可,即所謂“佔市籍”。然而一旦“佔籍”,就要承擔各種繁重的稅收和差役。各種商稅,其名目之繁多,稅率之加重,令人瞠目。

比如:“榷取之課始不過四千兩,漸增為一萬、二萬,而(正德時)及三萬七千有奇。”尤其是為官府承擔“當行”這種差役,“鋪行之役,不論軍民,但賣物則當行。大者如科舉之供應,與給王選妃之大禮,而各衙門所需之物,如光祿之供辦,國學之祭祀,戶部之草料,無不供役焉。”

名義上是負責承買官府所需的商品,而官府往往拖延付款,折勒物價,甚至不付款項。

逐漸成為套在工商業者身上的沉重枷鎖。

所以,一般沒有“背景”的商家往往“佔籍未及數年,富者必貧,貧者必轉徙。

再有就是官府的禁榷政策

明清兩朝對鹽、酒、茶及金、銀、銅、鐵等礦冶產品繼續實行不同程度的專賣和控制,有些行業完全官辦官銷,也有官府不同程度利用民間商人經營的。

如當時多數大商人資本的積累,靠的是經營鹽、茶之類官府專賣的商品,儘管方式時有變化,都是“將民商變成官商,私營變成國營,使商人成為身份不自由的禁榷制度的附屬物。”顯然,這種營商環境對商品經濟的發展大為不利。

當時最為民眾需要而具有廣大市場的商品部門,基本為官府所壟斷或間接壟斷

,而給民營工商業所剩的可自由經營的市場空間就很有限了。

另外,明清時期的官府手工業規模龐大,機構種類齊全,主要有織造、陶瓷、建築、軍器、鑄錢及鹽、鐵諸方面,工匠經常保持有數十萬人之眾。當時朝廷官府、皇室貴族和各級官僚,其消費物品中很大一部分不是由市場購買,而是由官府手工業供給,其中有些物品甚至禁止民間手工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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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英宗朱祁鎮(1427—1464)

如明英宗正統元年(1436年)下令:“禁私造黃、紅、綠、青、藍、白地青花諸瓷器,違者論死。”同時,統治者又把技術最好的工匠徵為“匠戶”,並嚴禁官工業的技術外傳

這樣不但妨礙了民間手工業技術和產品質量的提高,更是顯著縮小了商品經濟的範圍。

以紡織業最為發達的蘇州為例。

乾隆年間,蘇州城內民機有1萬張以上,從業人員估計有數萬人,可能超過14世紀佛羅倫薩的織工人數。雖然僱工現象已比較普遍,但其中稍有規模的手工工場卻寥寥無幾。據1913年的一個調查材料,當時蘇州“輕造紗緞帳房”中,只有11家是鴉片戰爭前開設的,這11家在1913年時總共僱工才有1840人,可以肯定的是,在18世紀時,蘇州“輕造紗緞帳房”中的僱工人數要比1913年少得多。

明清時期的紡織從業者,不論是其僱工人數還是工場規模,都與14世紀佛羅倫薩無法相提並論。

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當時明清時期商業資本進入手工業生產過程,與手工業結合並加以控制的現象,寥若晨星。

而明清社會的城市市民,在官府殘暴統治下,也時有反抗鬥爭。

如清代山西潞安府的絲織業,在順治十七年(1660年),由於官衙差役織造,且時無償取用,而朝廷派造額又高,讓織工們苦不堪言,遂“焚燒綢機,辭行碎碑,痛哭逃奔。”之所以這樣,是因為明清社會缺少獨立的法人組織的緣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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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晴時期的修鞋匠

明清時期的工商業只有一個最底層的行會組織。雖然也有規範行內行為、維持行業秩序、制定統一價格、保護行業利益的功能,但總的來說,“行會”組織只是舊的社會肌體裡被統治者不斷矮化的低級組織,是舊王權的走卒。

漢王朝時期的行業組織有官府委派的“行頭”。而唐代長安城中的120行, 有“行頭”、“行首”等名目,不是官府委派就是行業裡的惡霸,甚至當地縉紳都與官府有千絲萬縷的聯繫。

這與西歐擁有獨立的司法審判和市政廳的自由城市相比,其地位可謂天差地別。

可見,明清時期的中國,是一個具有龐大國有部門而私營經濟弱小的國家,商人階級處於弱勢地位,更沒有談判資格,可以說明清時期根本沒有自由的商人。

結論

我們可以看到,在明清兩代中雖然出現了一定的僱工經濟,但是更多的是一種在封建皇權社會下,隨著經濟發展出現的社會分工的必然現象,而不是資本主義的萌芽。

一個在現代意義下獨立的商人和工人階級是不存在的,更不用說更進一步的社會關係。資本主義中最重要的要素平等的僱傭關係並沒有在彼時的明清社會中出現,故明清時期所謂的“資本主義萌芽”,只是一些人在民族自尊心之下一廂情願的幻覺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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