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父頂子罪”命案新進展:最高檢認定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

指控範德勤殺人,經過一天庭審,法院認為案件仍有疑點,檢方撤訴。之後,檢方再次公訴稱,是兒子範茂珠殺人,范家人密謀由範德勤替範茂珠頂罪。紅星新聞此前報道的這起浙江溫州“父頂子罪”離奇命案刑事申訴有新進展。(點擊查看此前報道:浙江溫州“父頂子罪”命案 獲罪者已刑滿堅持“喊冤”20年)

紅星新聞記者日前從範茂珠處獲知,經過一年半的審查,最高檢已於2020年11月28日作出《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稱原審裁判認定的相關事實均有在案的相關證據印證,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該案不符合立案複查的條件,現予審查結案。

溫州“父頂子罪”命案新進展:最高檢認定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

最高檢對範茂珠案作出《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

溫州“父頂子罪”命案新進展:最高檢認定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

最高檢稱,該案不符合立案複查的條件,現予審查結案。

“申訴審查歷時一年多,最高檢做了調閱案件卷宗、詢問原辦案人員、走訪案發現場等多項工作,但最後予以審查結案。”3月20日,範茂珠的申訴代理律師彭新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司法實踐中審查申訴案件通常把握標準偏高。

範茂珠則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父親範德勤生前一直申訴,他還是依然會繼續堅持申訴。

離奇的“父頂子罪”命案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在1998年的最後一天清晨,離范家房子幾百米遠的下垟街753弄內,路面上有一具男屍。當地派出所接到村民報案後趕赴現場,確定系他殺案件。很快,警方認定范家有行兇嫌疑,范家老房子系案發“第一現場”。

溫州市檢察院在1999年2月10日,對範德勤(範茂珠的父親)批准逮捕;在2月10日和4月2日,前後兩次對範茂珠不批准逮捕。4月23日,範茂珠被取保候審。

1999年12月6日,潘某某被害11個月後,溫州市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指控是範德勤用尖刀猛刺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爾後,範德勤用三輪車拋屍。

一段溫州當地電視臺對此案報道的節目視頻顯示,經過一天的審理,合議庭以為,不能作出有罪的判決,案件仍有疑點,裁定準許檢方撤訴。

2000年10月,溫州檢方再次將此案公訴至法院。不同的是,檢方這次認定系範茂珠持刀捅刺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爾後,範茂珠與父親一同拋屍。

起訴書還提到:事後,範茂珠、範德勤、範素芬、陳鍾興在范家密謀,約定由範德勤替範茂珠頂罪。

2000年11月,溫州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範茂珠無期徒刑,以包庇罪判處範德勤、範素芬、陳鍾興三人有期徒刑五至三年不等。

宣判後,4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訴。2001年3月21日,浙江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了他們的上訴請求。之後,範茂珠的家人替其申訴。

浙江省高院曾再審此案

認為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02年8月27日,最高法向浙江省高院發文,將其收到範茂珠妻子陳春妹的申訴材料轉給後者查處,要求浙江省高院將處理情況和結果報告最高法,並答覆申訴人。

2004年3月2日,浙江省高院決定再審此案。浙江省檢察院閱卷審查意見認為,雖然本案客觀證據相對薄弱,被告人供述前後變化大,各被告人供述之間細節差異多,但是本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原判定罪準確,量刑基本適當,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2005年8月9日,浙江省高院作出裁定,認為該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維持了原審判決、裁定。

2016年9月11日,浙江省檢察院認定,範茂珠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該案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現予審查結案。

2019年4月15日,範茂珠的代理律師彭新林向最高檢遞交刑事申訴材料,請求最高檢對範茂珠案立案複查。當年5月28日,最高檢向紅星新聞記者確認,範茂珠的刑事申訴材料已收到,正在審查中。

2020年11月28日,最高檢對範茂珠案作出《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稱原審裁判認定的相關事實均有在案的相關證據印證,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該案不符合立案複查的條件,現予審查結案。

溫州“父頂子罪”命案新進展:最高檢認定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

庭審現場,對於檢方的指控,範茂珠予以否認稱,根本沒有這回事。視頻資料圖

最高檢:

此次申訴未有新證據“自證清白”

最高檢在其作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中描述,原審判決認定,1998年12月30日晚12時許,因被害人潘某某和範鳳英(又名範素芬,系範茂珠之妹)在范家約會,原審被告人範德勤在其甌海區永興鎮下垟街733弄7號家中與潘某某發生爭執。

後申訴人範茂珠回到家中,見狀與潘某某扭打,並持刀捕刺潘某某左胸部一刀,致其死亡。而後,範茂珠、範德勤將潘某某屍體拋棄於下垟街753弄內。經法醫鑑定,被害人潘某某系被銳器刺破心臟大失血而死亡。

溫州“父頂子罪”命案新進展:最高檢認定不符合立案複查條件

範茂珠和哥哥在死者潘某某屍體被發現的地方 資料圖

最高檢在《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還提到,經審查,原審裁判認定的兇器系公安機關根據原審被告人範德勤的供述和指認,依法提取,該兇器能夠形成被害人的致命傷;關於有罪供述系被逼供、誘供後做出的申訴理由,在本案審判及再審期間也均提出,此次申訴沒有提供新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亦進行了調查核實,不能認定。

最高檢稱,關於申訴階段通過調查獲取並提供的相關證人證言,不足以推翻原判認定的事實;關於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等方面的問題,在原審裁判中均有涉及且予以了回應,該院同意原審裁判的有關意見。

彭新林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最高檢對範茂珠刑事申訴案高度重視,承辦檢察官對該案的申訴審查歷時一年多,做了調閱案件卷宗、詢問原辦案人員、走訪案發現場等多項工作,最後認為,不符合立案複查的條件,以審查結案。他認為,範茂珠案還是屬於是典型的重大疑案,全案客觀證據比較薄弱,在作案現場、拋屍方式等關鍵事實上至今仍然不能合理解釋。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編輯 柴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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