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18时10分许,赵某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女朋友住处,途中遇小轿车时失控,与路边的电杆相撞,赵某当场死亡。
5月23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不能确认小轿车与摩托车在事故时是否接触。
后交警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所做车辆痕迹鉴定。5月29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不能确定小轿车与摩托车事发时是否发生接触。
因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赵某父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调解,小轿车司机自愿承担同等责任,并就赔偿达成协议,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2015年10月13日,赵某父亲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12月9日,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赵某下班后系返回经常居住地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3月23日,四川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请求撤销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网络
点击“了解更多”,一键呼叫身边专业律师。(也可下载“法桥法律咨询”APP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