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專利與商業祕密的配合來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技術?

引言

商業秘密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重要知識產權客體之一,隨著經濟的發展,商業秘密案件的數量呈上升趨勢,且涉外商業秘密案件的比例也有所上升。同時在我國,專利申請量更是連續多年快速增長,通過公開換保護的形式,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限內能夠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佔權。

對於這兩種不同的保護形式,在實踐中,權利人通常會存在如下的困惑:如果同時擁有專利權和商業秘密,是否可以在訴訟中同時主張這兩種權利?同時主張這兩種權利與單獨提起專利侵權或商業秘密侵權訴訟相比有何優勢?

鑑於此,本文通過介紹一個將專利和商業秘密的案由合併進行審理的具體案例,分析並討論了“專利+商業秘密” 案由合併的適用情形、優勢/有利之處,以期望能對今後的類似案件和類似問題有所啟發和參考。

案情簡介

A公司為涉案商業秘密的權利人,B公司為涉案多個專利的權利人。涉案商業秘密和專利的內容均涉及同一項技術,其中,該技術的一部分內容以專利的形式來進行保護,該技術的另一部分內容則以商業秘密的形式來進行保護。該案一審程序中,兩個原告起訴的案由是:被告的侵權行為同時侵害其多項權利,即同時侵犯其商業秘密和多個專利權。

對此,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並在管轄權異議程序中主張:商業秘密和專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和案由,不適合在一個訴訟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管轄權異議二審裁定中認為:涉案一個行為涉嫌侵害多項權利、造成一個整體損害結果,即侵犯任何一項專利權或商業秘密都會導致損害後果的產生,本案一併審理便於當事人訴訟、節省司法資源。

案例分析

通常,專利具有公開性、商業秘密卻具有秘密性,由於二者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質,那麼將這兩種案由在一個訴訟中進行合併是需要滿足一定適用條件的。

1、何種情況下能夠適用“專利+商業秘密”的案由合併

正如該案例所示,通常能夠進行這樣案由合併的情形是指:權利人擁有的專利和商業秘密在內容上具有關聯性,而最常見的情形即為,對於權利人所擁有的技術,其一部分以專利形式來進行保護,另一部分則以商業秘密的形式來進行保護。在這種情況下,被訴侵權人的同一個侵權行為可能同時既侵犯權利人的專利權、也侵犯其商業秘密。此時權利人提出“專利+商業秘密”的案由合併,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在此基礎上,在知曉了何種情況下能夠適用這樣的案由合併後,筆者將進一步分析這樣的操作在實務中能夠給權利人帶來何種優勢。

2、在實踐中,採取此類案由合併的優勢/有利之處

(1)便於確定賠償額或主張更高的賠償額

單獨主張侵犯商業秘密或侵犯專利權,可能存在針對商業秘密或專利權、難以收集相應的賠償證據而無法確定賠償額的情況。同時主張侵犯商業秘密和專利權,擴大了可收集的賠償證據的範圍,有利於賠償額的確定。並且主張同時侵犯了多項權利,也可以主張更高的賠償額。

(2)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由於原告擁有的專利和商業秘密在內容上具有關聯性,因此針對這兩個不同的案由,很可能存在多個相同的證據,所以兩個案由的合併更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3)避免商業秘密的內容在專利侵權訴訟中進一步洩露

在兩個不同案由存在多個相同證據的情況下,分別對商業秘密或者專利權被侵犯進行起訴時,由於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使用到了相同的證據,而這些證據的內容本身很可能也會涉及部分商業秘密,那麼在專利侵權訴訟進行公開審理的過程中,就存在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進一步洩漏的風險。因此如果把這兩個案由合併、並基於商業秘密的案由而提出不公開審理的申請,則能夠避免這樣的情況。

結語

本文通過介紹和分析將專利和商業秘密兩個案由合併進行審理的一個具體案例,對該案由合併的適用情形和優勢/有利之處給出了自己的見解,希望能夠給權利人提供一定的啟發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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