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别忘了探望权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往往据理力争,却忽视对子女探望权的要求。

离婚时别忘了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其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权利,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一项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在离婚协议中应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接等方面作出约定,或是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没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或在起诉时提出探望权的请求,双方因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纠纷,在离婚后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的诉讼。但这样一来,势必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新的不必要的麻烦,徒生烦恼。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或起诉离婚时对探望权的行使进行约定或向法院提出请求,有利于避免或减少离婚后相关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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