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標準(三)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無論愛情以什麼方式開始,但是婚姻的結束亦代表你們緣盡。前面已經提到了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離婚要件以及在離婚的時候子女撫養權的問題,今天就涉及到離婚時的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那就是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無法人為分割(所以婚姻關係儘管解除,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仍然存在,且不會因為任何情況而改變,包括所謂的斷絕子女關係),但是財產無論是有形的/無形的,法律終究會給出一個分割,以示兩個異性之間不再負有互相忠實的義務。

首先,必須明確只有夫妻共同財產才會涉及離婚後的分割,若本屬於個人財產的,不會被列入分割的範圍。根據現有中國國情,目前價值較高的財產一般有房產、公司股權(合夥企業份額)。因此本文首先分析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界定、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然後將單獨對房產以及公司股權的分割進行說明,考慮到公租房的存在,也會對公租房的分割進行說明。


離婚判決標準(三)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①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②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④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於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並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離婚判決標準(三)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離婚判決標準(三)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組織等的出資問題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書面聲明材料。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離婚判決標準(三)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四、如何處理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判決標準(三)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五)關於離婚後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准許。

2.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1)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後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離婚後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調解或判決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3.關於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賃關係問題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係時,應徵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係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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