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或者仲裁時,你需要了解什麼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第101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在知識產權中還規定了訴前保全制度。

一、訴訟中財產保全

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後,作出判決之前,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文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依法對當事人的財產、涉案標的物採取的強制措施。

民事案件從受理到作出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採取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無法制止,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

二、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如果不立即採取措施,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當事人在決定起訴之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必須在30天之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起訴或者仲裁時,你需要了解什麼是財產保全?

什麼是財產保全

三、如何申請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辭。

但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當事人還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當事人提出查詢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範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並採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訴訟保全的申請書提交時間是在案件受理之後開,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前。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訴前保全的申請書提交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或仲裁程序尚未開始。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天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的擔保主要為保證金、車輛、房產、銀行保函、信用擔保以擔保公司擔保,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30%,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30%。當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與法院溝通具體擔保方式。

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四、保全費用

財產保全一般會產生費用的有兩種:

(1)法院收取的保全費。(具體按申請保全的價值或金額的比例收取)

(2)視當事人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當事人自身可以提供財產擔保的,則無需其他費用。而如果自身沒相應的財產,選擇由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出具保函方式提供擔保,會產生擔保的費用,具體按各公司的收費標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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