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首張罰單!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被罰款

長沙首張罰單!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傳銷人員被罰款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4月21日訊(全媒體記者 周輝霞)長沙明確要求,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活動場所,偏有房東要“以身試法”。近日,開福區月湖片區一名房東收到了洪山橋派出所開出的一張罰單。這是長沙市“打傳”工作中第一例依據相關法規,對房屋出租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例。

日前,月湖片區洪山橋派出所民警開展清查行動時,發現該片區某單元房有一夥涉傳人員。民警與房東聯繫後,得知這群人員除與房東簽訂租房合同的1人除外,其餘人員並未按要求如實登記信息並上報。派出所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房東罰款200元並口頭訓誡,隨後依法將涉傳人員遣散回家。

去年9月24日,長沙市政府出臺《關於依法嚴厲打擊傳銷行為的通告》。其中第四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活動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此外,根據《湖南省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和服務規定》,租賃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進行居住登記,登記之日起3日內將登記信息報送轄區公安派出所。同時規定,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