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村民房屋被強拆後打官司,無法自證“宅基地”房屋是自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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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南尖塔鎮村民王向東家房屋被強拆後,打官司卻陷入“無法證明”系政府部門所拆,也難“自證”被拆房屋所佔宅基地是自家所有。

2020年6月22日,河北省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了王向東狀告當地區政府、區國土部門、鎮政府違法強拆的訴請,稱其主張當地政府實施了涉案房屋拆除行為的證據不充分。據該份裁定書記載,廊坊市廣陽區政府答辯時還提出,王向東未能“自證”其對被拆房屋所佔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權。

王向東的妻子尹女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隨後報了案,請求警方查明,他們家房屋是誰拆除的,但立案至今一個多月,警方仍未給出最終結論。12月8日,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回覆紅星新聞稱,此案正在調查中。

廊坊村民房屋被強拆後打官司,無法自證“宅基地”房屋是自家的

▲南尖塔派出所出具《受案回執》

村民在新“宅基地”蓋房

入住後房屋納入拆遷範圍

王向東是廊坊市廣陽區南尖塔鎮翟各莊村民。其妻尹女士拿出村裡給開的《證明》介紹說,2004年,因與周邊鄰居經常發生矛盾,且兒子已接近成年,經翟各莊村委會同意,在村北口給他們家劃撥一處宅基地,供老兩口和兒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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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各莊村委會給王向東家出具《證明》,在村北口給劃撥一處“宅基地”

彼時,趙長久系村委主任。他在電話中向紅星新聞記者證實,村裡確實給開了上述《證明》。“他們家跟多個鄰居不和,經常打架,村裡怕出事,當時是這樣考慮的。”

王向東夫婦回憶,他們在向村委會繳納“宅基地”過戶款後,在新的“宅基地”蓋了房。入住兩年後,廊坊市政府將其新“宅基地”所在地塊進行公開出讓,其中涉及包括他們在內的居民39戶。

一份蓋有廊坊市國土資源局市區分局、廊坊市廣陽區南尖塔鎮人民政府、廊坊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辦公室三部門(以下簡稱“三政府部門”)公章,落款日期為2018年3月29日的《翟各莊村2006—7號地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顯示,2003年經省政府冀政轉徵函
2003
1354號批准轉用、徵收的南尖塔鎮翟各莊村220.08畝土地,於2006年公開出讓(2006-7號地塊),該宗地範圍內有拆遷戶約39戶(以實際簽定協議戶數為準),2007年已經拆除搬遷18戶,剩餘21戶尚未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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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十多年的拆遷,三政府部門在2018年拿出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上述《實施方案》稱,因該地塊上房屋拆遷歷時長達10餘年之久、經手人大多不在現崗位,期間制定了多個拆遷方案,但都沒明確補償安置細則,無法具體落實。本著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原則,制定本方案。

《實施方案》描述,在已拆除的18戶工作期間,廊坊市萬豐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了丈量、入戶洽談、拆除房屋、清理地上物、墊付了被拆遷戶部分費用……本著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則……由萬豐公司繼續履行丈量面積、入戶洽談、簽定協議、拆除房屋、清理地上物工作。

尹女士說,一個月後,萬豐公司在村委會公示欄張貼《公告》,要求包括他們家在內的、地塊內原有的39戶人,10日內到該公司辦理補償、安置手續。逾期辦理的後果自負。

王向東的兒子王猛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上述《公告》張貼後,拆遷負責人曾與他們家溝通過補償回遷房之事,但考慮其“宅基地”劃撥時面積相當於兩個,拆遷方未同意給予相應的補償,且沒有任何書面保證,他們就沒有同意。此後,拆遷方再無與他們家協商過。

尹女士提供的一份“2006年調查”的《翟各莊村西建房情況統計表》顯示,王向東家佔地面積和建築面積均比多數住戶大了約一倍。

房屋被強拆時報警

後告警方不作為敗訴

王向東回憶稱,2019年7月16日早上,他家房屋被一群人設卡封堵,稱內部正在施工,為保證安全暫時禁止進入,期間只讓政府工作人員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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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向東曾擔心房屋被強拆,向當地警方申請人身財產安全保護,警方給出《答覆》

“我們不能正常回家,我老婆就報警求助,兒子隨後到高處查看、拍攝房屋情況,發現房屋正在被拆除,我老婆隨又打報警電話求助,派出所民警回覆說,拆除屬政府行為,讓找政府解決。”

廊坊市廣陽區法院作出的(2019)冀1003行初143號行政判決書顯示,王猛隨後起訴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

王猛訴稱,南尖塔鎮政府、廊坊市國土資源局市區分局、廣陽區政府在沒有任何手續、任何授權、任何文件的情況下,於2019年7月16日上午組織人手對原告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導致原告遭受重大損失。他們家撥打110報警,要求被告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被告簡單回覆已在現場,拆除行為是政府的統一行動,讓找政府詢問。他認為,被告沒有盡到維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職責,請求確認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

對此,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辯稱,2019年7月16日7時48分,尹女士報警稱有人強拆她的房子。南尖塔派出所接警後,立即出警,在現場發現廣陽區政府組織多個部門工作人員正在對其他人的房屋實施拆除,未對尹女士家房屋拆除,其所報警情不存在,民警依法撤回,案件做其他處理。此後,原告再未就房屋被拆一事去派出所說明情況或控告。

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稱,原告訴狀中明確房屋是被政府拆除的,說明其知道該行為是政府行政行為,如果認為該行政行為違法,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非要求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被告履行查處職責。故被告不存在不作為。

廣陽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接到原告母親尹女士報警後,及時出警,得知原告所報警的拆除系政府行為後,告知了原告相關情況,並將案件做其他處理,已經履行法定職責。因此,原告起訴被告不作為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駁回其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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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陽區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父親起訴三部門違法“強拆”

因證據不足被高院駁回

拿到上述判決後,王向東和兒子分別將廊坊市廣陽區南尖塔鎮政府、廊坊市國土資源局市區分局、廊坊市廣陽區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法院認定該三政府部門拆除行為違法。

王向東向法院遞交的一份落款為上述三政府部門的《通告》顯示:

根據廊坊市政府的工作安排,2017年5月,廣陽區政府將2006-7號西區地塊列入全市房地產開發遺留徵收難問題,由廊坊市國土資源局市區分局、南尖塔鎮人民政府、廊坊市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辦公室三方制定拆遷補償實施方案,並共同委託萬豐公司負責洽談、補償、拆除工作。《通告》稱:“限你方於2019年4月26日前自行拆除,併到萬豐公司簽訂協議,仍可按原政策實施補償。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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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部門曾發《通告》,逾期不自拆,政府將組織強拆

不過,據廊坊市中級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記載,在王向東起訴案件中,被告南尖塔鎮政府辯稱,其沒有組織、實施過對原告所述房屋的強拆。原告所訴其房屋被強拆之事,被告此前一點不知情,原告起訴對象錯誤。另外兩被告同樣辯稱,其沒有實施“強拆”涉案房產,不存在違法行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廊坊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王向東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三被告實施了強拆行為。因此,裁定駁回王向東的訴求。

此後,王向東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為他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三政府部門實施了“強拆”。但他提交的三政府部門於2019年4月23日所作的上述《通告》,明確要求他們家在當月26日前自行拆除房屋,逾期不拆除,政府將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強制拆除。另外,他提交的強拆現場視頻及照片等,也能證明有相關政府工作人員在場。

二審中,廊坊市國土資源局市區分局稱,涉案地塊在2006年就已經出讓,出讓時地上仍有房屋,不是淨地出讓,在出讓方案中就明確了由土地競得人自行拆除地上房屋。該局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並未參與拆除工作。

廣陽區政府答辯時還提到,王向東未能提供對其主張的房屋所佔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權的證據,同時其主張的宅基地面積不符合該省宅基地面積標準。

最終,河北省高院認定,王向東主張的政府實施拆除行為證據不充分,裁定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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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終審裁定稱,王向東主張的政府實施拆除行為證據不充分

兒子起訴三部門“強拆”

因無證據證明房屋系其所有被駁回

在王猛起訴三政府部門案件中,南尖塔鎮政府還提到,王猛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系被拆房屋的合法權利人,否則他與被訴行政行為無厲害關係,無權作為原告起訴。

廊坊市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猛訴稱被告對其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但未提供其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的證據,故駁回起訴。

隨後,王猛同樣上訴至河北省高院,認為一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請求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王猛上訴稱,他在自家建造房屋實際居住十幾年系既存事實。因徵地拆遷歷經十幾年,當地村民難以順利申請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這並非是其自身原因造成。一審裁定他無證據證明房屋合法所有,屬明顯錯誤。

王猛的代理律師在代理詞中提到,翟各莊村因歷史遺留問題,多數沒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書,這屬普通村民無法左右的事實,政府部門造成的遺留問題,不應讓百姓買單。農村宅基地劃分初始步驟屬於村民自治範疇,王猛對案涉門牌號為707號的房屋及土地長期佔有使用是村民自治所決定的,他是案涉房屋的合法權利人。

據河北省高院作出的二審裁定記載,廣陽區政府二審仍認為,王猛不是該房屋合法權利人,對其拆除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河北省高院二審裁定中論述時提到,王猛為證實被強拆的房屋系其所有,提供了廊坊市廣陽區南尖塔鎮翟各莊村村委會分別於2004年8月26日、2012年3月28日出具的兩份證明。

除2004年8月26日出具《證明》同意在村北口給他們家劃撥一處宅基地外,翟各莊村村委會還在2012年3月28日向南尖塔鎮派出所出具材料,稱王猛已結婚有住房,與父母分家單過,便於生活,要求另立戶主。經村同意,門牌號為“707號”(記者備註,王猛父母門牌號為“706號”),望見信後給予辦理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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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各莊村委會曾為王猛出具材料:同意其分家單過

不過,河北省高院審理認為,翟各莊村村委會2004年8月26日證明內容,是村委會同意向該村村民王向東劃撥宅基一處;2012年3月28日的證明,是村委會向南尖塔鎮派出所出具同意王猛分家單過的證明。上述兩份證明均沒有村委會或相關部門同意向王猛劃撥宅基的內容。

最後,河北省高院認定,王猛僅提供兩份村委會證明,未進一步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涉案爭議地及房屋系其所有的情況下,尚不足以證明其所有的宅基房屋被強拆的事實。因此,一審駁回王猛的起訴並無不妥。

為何陷入無法證明

“宅基地”上的房屋系自己所有?

如今,王向東家房屋原址上,正蓋起高樓。而王家父子打了兩年官司,仍沒能確認其遭遇政府部門強拆,甚至還陷入“無法證明”對被拆房屋所佔“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權的困境。

據悉,2002年出臺的《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規定: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佈並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討論同意並公佈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佈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申請我們交了,宅基地也劃了,錢也交了,剩下的是村委會該做的事,做沒做我們不知道。”尹女士說。

時任村委主任趙長久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村委會同意包括王向東家在內的多位村民宅基地申請後,也向鎮裡土地部門上報了,但因面臨村莊改造拆遷,上面就不批了。“這種情況下,村民能蓋房嗎?”記者追問。“這不,人家佔地錢也交給村裡了。接水接電都得經過村委會。村民等著用房,能調節個地方,蓋就蓋了。”

一位資深拆遷律師告訴記者,這類情況在農村比較普遍。村民提交了相關材料,但一些原因導致其房屋常年辦不了宅基地證或建房證。村民獲得村委會劃定的宅基地,一定意義上講,雖然沒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但還是應尊重農村的歷史和現實情況,來處理村民的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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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拆前的王向東家房屋

尹女士提到,既然法院認定他們提供的拆除錄像、報警錄音以及廣陽法院的判決(備註:起訴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案)不足以證明三個政府部門實施了強拆行為,那到底是誰拆了他們的房子?為此,今年10月,她向當地警方提交查處申請,請求對此進行調查。

“立案調查了,至今沒有結果。”尹女士拿出南尖塔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執》說。隨後,她翻出一段手機通話錄音介紹,自己與派出所辦案民警電話溝通時,辦案民警曾明確告訴她,就是政府拆的。

在這份錄音中,尹女士詢問調查結果,對方回答說,“查的沒啥結果。查不了,政府拆的,我查什麼呀?你們去法院訴吧。”尹女士接著說,“政府拆的,可他們也不承認呀。”對方再次回應,“就是政府拆的,我們都去了現場,看著是政府的人。”

12月3日,記者聯繫辦理此案的南尖塔派出所警察楊某進行核實,對方表示不接受採訪。隨後,記者聯繫了負責拆除的萬豐公司老闆葉某,對方證實,王向東家房屋確係政府拆的。

12月8日,記者先後聯繫走訪了南尖塔派出所、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廊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廣陽分局、南尖塔鎮政府等部門。

廊坊市公安局廣陽分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王向東家房屋被誰拆除一案,警方正在調查中。對於上述通話錄音的真實性未作回應。

廊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廣陽分局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確認,拆遷安置補償的39戶裡有王向東家,“當年的政策是選徵地後補償。地是我們徵的,但房子不是我們拆的。徵地以後,咱的補償方案也有,他們一直不同意,就拖到現在也沒談好。咱滿足不了他們的訴求。”

廊坊市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辦公室在2014年出具的《關於翟各莊拆遷遺留問題回遷安置方案的請示》描述,依據市政府對2007年市拆遷辦與市國土資源局市區分局簽訂的《關於翟各莊2006-7號拍賣地塊拆遷安置方案》的批覆……為翟各莊2006-7號拍賣土地涉拆的39戶建設回遷房20533.33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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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曾為涉拆39戶備出2萬平方米回遷房

對於這2萬多平的回遷房安置使用情況,廊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廣陽分局上述工作人員表示,“房子在市局儲備著,這個我們不清楚。”

隨後,記者來到廊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該局土地儲備中心高姓負責人介紹,他們當時是替市政府買房,只負責資金走賬,由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上述房屋的安置分配使用情況,對此,該部門也不掌握情況。

截止發稿前,記者未收到南尖塔鎮主要領導就王向東家房屋被拆除之事的回應。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河北廊坊報道

編輯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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