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代收點被取走後收件人稱未收到,三原因讓法院判快遞公司賠償

許多人喜歡通過快遞代收點收取快遞,快遞公司為了節省派送時間也將快遞放在代收點。在下面這個案例中,收件人的快遞在送往菜鳥驛站代收,後收件人稱未收到快遞,法院最終判決讓快遞公司承擔了賠償責任:

【案件事實】

乙為快遞公司。2019年3月22日,甲作為發貨人通過乙公司向丙運送貨物,快遞運輸單上顯示收件人為丙,貨物名稱為日用品,計費重量7KG,收貨地址為河南省鄭州市某地,費用合計108元。

根據運單軌跡顯示,2019年3月24日乙公司某營業部指派工作人員丁進行派件,同日8點50分運單顯示“已入庫,預派送”,10點52分運單顯示“提前通知,電話聯繫”,10點53分運單顯示“正常簽收”,11點22分運單顯示“入櫃,入驛站”,菜鳥驛站平臺向收件人丙發送取件碼。3月26日14點9分運單顯示“用戶提貨”。

乙公司稱工作人員丁已於3月24日10點52分聯繫收件人,在獲得收件人許可後將快件放入菜鳥驛站。對此,被告提交一份通話記錄,上面顯示某用戶在10點52分49秒與收件人通話15秒,但該手機號非乙公司工作人員丁的號碼

關於快件的交寄情況。乙公司提交的視頻監控顯示,案涉快件並未存放於快遞櫃中,而是堆放在快遞公司大廳內。2019年3月26日14點9分,有一男子前往大廳取件,至14點9分,工作人員將快件交寄給該男子,隨後該男子離開大廳。

甲稱丙並未收到快件,該視頻也無法證實取件人為丙。對此,乙公司稱工作人員交寄時僅核對取件碼,一般不會核實取件人的身份信息,本案快件的簽收回單也無法提供。

此後,甲以丙未收到快件為由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擔快件丟失的賠償責任。

快遞代收點被取走後收件人稱未收到,三原因讓法院判快遞公司賠償


【法院認為】

原告將快件交由被告乙公司寄遞並支付相應費用,原告與被告成立郵寄服務合同關係。關於被告武漢德邦青山分公司是否按約送達快件。首先,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快遞運輸企業應將快件運送至指定的收件地址,並由收件人本人簽收,只有在收件人允許的情況下才能交由他人代收。

本案中,被告稱收件人同意將快件交由菜鳥驛站簽收,並提交相應的通話記錄予以證明。但被告提交的通話記錄與派件人電話號碼並不一致,無法證明派件人與收件人取得聯繫,即使聯繫也無法證明派件人獲得收件人的許可,故對被告的該項辯稱意見不予採信。

其次,被告雖向收件人發送取件碼,取件碼也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取件碼通常與快遞櫃一併使用。根據被告提供的視頻顯示,快件並非存放於快遞櫃,而是堆放在大廳內由人工派件,此時取件碼已失去有效性,被告不能僅憑取件碼交寄快件。

再次,《快遞服務國家標準》5.4.2.4條規定,收派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並由收件人確認簽字。庭審中,被告自認取件時僅核對取件碼,並不會核實取件人的身份信息,而且被告未提供取件時的簽收回單,無法證明快件已按約送達。綜上,被告乙公司在寄遞的過程中存在明顯服務瑕疵,現原告主張寄遞的快件丟失,被告提供的證據又不足以證明快件由收件人簽收,故被告乙公司應對快件的丟失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最終法院在查明損失判決乙公司賠償貨物損失及快遞費。


【十八說法】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本案中快遞公司未能證明快件代收已經丙同意,同時在人工派件時未履行《快遞服務國家標準》規定的派件流程,最終導致無法證明快件已經按約送達,法院判決快遞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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