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看清借款合同就簽字,法院認定連帶保證

博法律師說

連帶保證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無需“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前提。


基本案情

劉某祿與華某系朋友關係。2018年3月,經華某介紹,劉某良以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劉某祿借款50000元,劉某良向劉某祿出具借條1張,雙方約定每月付息壹仟元整,至2019年3月底前止還清,並載明“華某是本款的中間人要負擔本款的本息收回為止,如果未收回的話要負擔所欠的金額給劉某祿”,華某在借條的“中間人”處簽名。


借款到期後,劉某祿多次要求劉某良歸還本付息未果,劉某祿將劉某良、華某告上法庭。

未看清借款合同就簽字,法院認定連帶保證

法院審理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某良歸還原告劉某祿借款本金50000元並承擔相應利息;被告華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已履行的連帶清償責任範圍內對被告劉某良享有追償權。

未看清借款合同就簽字,法院認定連帶保證

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處理

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僅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保證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無需“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前提。華某在借條中籤字時,如果明確為一般保證,借款到期,劉某必須先找陳某還款,陳某不能償還,劉某才能找華某償還。如果明確為連帶保證,借款到期,劉某既可以要求陳某還款,也可以直接要求華某還款。


但必須充分注意的是,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對推定保證責任的規定是完全不同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未看清借款合同就簽字,法院認定連帶保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