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過戶要趁早!這些法律知識點你需要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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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過戶不積極,造成損失難逃避

2013年5月27日,李某與崔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對於李某預計將於2014年12月從開發商處取得的商業辦公房屋出售給崔某。

雙方均知曉房屋目前尚未取得所有權證書,具體時間視開發建設單位實際辦理而定,待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後30日內,雙方共同向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

李某實際上於2017年6月29日取得了訴爭房屋產權證書,但由於2017年3月26日國家“3•26”新政出臺,崔某不再具備購買訴爭房屋的資格,雙方履行發生爭議。

現崔某起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並要求李某賠償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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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雖未明確約定李某應當在何時從開發商處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但根據雙方合同中約定“如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致使該房屋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當事人雙方同意本合同繼續履行,由過錯方向另一方支付總房款的100%作為補償”的內容以及正常的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得出李某應當在開發商能夠為其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後,及時積極地將不動產權證書辦理至自己名下,再於30日內將不動產權證書辦理至崔某名下


崔某主張2016年9月開發商通知李某可以辦理訴爭房屋不動產權證書,崔某亦在此前後多次催促李某辦理不動產權證書,但根據崔某提供的雙方的溝通往來記錄難以看出李某存在及時積極地要求開發商將不動產權證書辦理至其名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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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辦理過程中,雖有代辦公司的介入,但並不因此免除李某應當積極要求開發商將不動產權證書辦理至其名下的義務,故李某應就此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在合同解除和退還購房款之外,李某應賠償居間服務費、印花稅、房屋差價損失等。


簡律提示

近年來房屋交易市場活躍,房屋買賣能否順利進行,直接關係到百姓的日常生活。

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雙方在履約過程中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己方義務。

賣方應保證房屋權利無瑕疵、如實告知買方房屋產權及使用情況並及時配合買方完成過戶等手續;買方亦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購房款的義務及相應稅費負擔義務。

只有在雙方均遵守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才能最大程度保證買賣雙方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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