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拖的越久對嫌疑人越有利嗎?


刑事案件拖的越久對嫌疑人越有利嗎?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拘留後,家屬往往會感到刑事案件時間久的情況,依據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的每一個程序的期限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並不是時間久就有利,或羈押時間久就不利,這取決於案件的性質,有的案件涉及人員眾多,偵查就困難,時間就要長一些,因此羈押時間久有利還是沒利,是沒有明確界定的,如果案件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犯罪的,就會撤訴或者作出無罪的判決。

對刑事案件的訴訟進度,羈押時間長短,是根據案件性質和偵查需要等因素決定的,不存在對犯罪嫌疑人有利或者沒利的說法。北京市高界(濟南)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團隊在以下幾個方面分析,可以判斷刑事案件羈押時間的長短:

1、 根據偵查措施運用的難度與常規週期進行分析

技偵、網安等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通常需要嚴格的批准程序和較長的辦理週期,在瞭解這些措施的調查結果反饋週期的基礎上,可以對案件的走向作出較為準確的判斷。另外,異地辦案的難度也是影響案件偵辦進度的重要因素。

2、根據案件本身的複雜性以及辦案單位級別和投入力量等進行分析

案件越複雜,偵辦難度越大,案件調查進度越慢,辦案單位級別越高,所運用的資源越多,效率越高,案件調查進度也越快。當然對案件調查情況的分析需要結合案件難度、參與單位等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3、根據案件的具體偵查方向和偵查思路分析

在刑事案件偵辦中,偵查思路、偵查方向的不同,也決定著案件偵辦進度情況。案件偵辦是一個逐步進行的過程,律師應掌握案件動態,對辯護方案與策略的及時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北京市高界(濟南)律師事務所刑事辯護團隊提供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是有時間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是拖時間,而是自首、坦白、積極賠償、認罪認罰等情節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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