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生老病死

是人生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

但是除了自然死亡之外

一些自然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下落不明

无法查询到踪迹

也无法认定死亡


此时,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需要自然人处理事务,如缴纳税款、支付水电费用等都无法进行,这时候就需要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


民法典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自然人为始终人;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


民法典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与宣告失踪不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典之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如果有的利害关系人向宣告始终,有的想宣告死亡,怎么办?

答: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日期确定为哪天?

答:人民法院判决作出之日视为死亡之日,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日期。死亡日期的确定引发继承等法律关系的开始。


自然人实际未死亡,其实施法律行为有效么?

答:有效。


提问:自然人宣告死亡后,再次出现婚姻关系是否恢复?

答: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除配偶再婚或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外。


自然人宣告死亡后,子女被收养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答: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自然人撤销死亡宣告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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