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支招--如何認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

自新的《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企業單方解除員工,變得越來越困難了,企業想解除員工,大多采用的是不能勝任工作,調崗,再解除。

調崗問題在企業用工中比較常見,但企業單方調崗會引發一系列問題,且又不符合法律規定,如何認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併合法調崗呢?

企業需完善以下制度

一、明確的規章制度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用人單位也要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用制度去管理公司,員工有制度可有依,可執行。

二、企業勞動手冊

勞動手冊裡明確不同員工的崗位職責,權責範圍,並要求員工在職位說明書上確認簽字,作為履行職責和績效考核的依據。

三、明確的考核制度

為了解決用工過程中解聘員工的難點問題,企業需要制定詳細的考核制度,有法可依。

四、明確“員工不勝任工作”的標準

1、未在考核期內完成工作任務,不能達到崗位職責要求。

2、在績效考核中被認定為“不合格”。

3、在一定期限內被客戶投訴超過3次。

4、在工作中存在過錯或過失,給企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等類似事件。

5、因員工的故意行為,導致企業經濟損失嚴重或有不良影響的。

五、考核結論

企業考核結論,需要及時告知員工,讓員工明確知道自己的工作成績,及時做出調整。比如:員工的日常工作表現,主管領導的評定和判斷,客戶的投訴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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