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需要激情,婚姻需要保鲜,但“净身出户”协议别乱签

现今社会,爱情不是冲动,也不是迷恋,爱情包含激情,但又不等同于激情,爱情包含快乐,但又不仅仅是快乐。关于爱情的诗词,让年轻人朗朗上口。在浪漫又激情的爱情之后,谈婚论嫁时,往往一方为保证对心中偶像的忠诚,毅然决然地签下"忠诚协议",并保证如果违反就"净身出户"。这种承诺、保证可称得上"惊天地泣鬼神"。但爱情需要保鲜,婚姻需要经营,冲突在所难免。在长期相守中,一方或许承受不了寂寞,或许经不起灯红酒绿的诱惑,犯错了,或许另有无所思。对方就会拿出"忠诚协议"要求你净身出户。你该怎么呢?

爱情需要激情,婚姻需要保鲜,但“净身出户”协议别乱签

如果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也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应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这样认定。

另外,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

爱情需要激情,婚姻需要保鲜,但“净身出户”协议别乱签

但《忠诚协议书》中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效力又如何呢?东哥法官逐项告诉你:

1、甲、乙签订《忠诚协议书》约定一方违背忠诚义务,双方必须离婚,这样的约定不具法律效力的。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若一方违背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时,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取得离婚证才能终止婚姻关系,因此双方自愿离婚的,需法律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若一方不遵守协议,不同意离婚时,双方不能结束婚姻关系。

2、甲、乙签订《忠诚协议书》约定,违背忠诚义务一方失去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子女归对方直接抚养,这样的约定也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若违背忠诚义务的是女方,恰有哺乳期内的子女,此时约定便与法律冲突,协议显然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人民法院应本着有利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但是忠诚协议的约定不一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生活,所以《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直接抚养权的归属不具备当然的法律效力。

3、甲、乙签订《忠诚协议书》约定,违背忠诚义务一方丧失探望权,这样的约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因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夺,忠诚协议剥夺探望权的约定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超出了意思自治的范围。其次,探望权的终止行使也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而不得由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因此婚姻忠诚协议中,无论是对于探望权的剥夺,还是终止探望权行使的约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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