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抗訴求“輕”,法院二審加刑——法律圈論戰“危險的先例”

檢察官王勇:(法官)群體關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認為侵蝕審判權。

原法院庭長臧德勝:雖然量刑建議對法院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但法院畢竟掌握著裁判權,有權力做出自己認為更正確的量刑。

知情者表示,檢察系統目前仍在評估,是否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啟動該案再審。

“ 檢方似乎永遠是不利於被告人的,所以檢方抗訴、被告人上訴同時存在時,‘上訴不加刑’原則就不適用了。” 事實上,檢方也可能為了被告人利益抗訴,這時是否適用“上訴不加刑”?

“這是一個里程碑式的判決。”近日,一份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書引發法律圈“論戰“,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車浩認為,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判決顯示出法院與檢察院之間一次針鋒相對的權力博弈。

這份判決涉及的只是一起常見交通肇事案,但在對被告人餘某的量刑問題上,控審兩方產生了明顯分歧。

在一審過程中,檢方因被告人認罪認罰,向法院提出了適用緩刑的量刑建議,法院未予採納。之後被告人上訴,檢方也認為一審法院不採納量刑建議的理由不能成立,提出了有利於被告人的抗訴。

2019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二審判決,未支持檢方抗訴意見,且做出了改判,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加重了對被告人的實刑量刑。

不少法律界人士認為,二審判決違反了“上訴不加刑”原則,程序上值得商榷。亦有意見稱,該判決說理清晰,在實體法適用上站得住腳,且能推動各方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反思。認罪認罰從寬,作為一項具有鮮明本土特色的訴訟制度,已於2018年10月正式寫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之後在全國推行。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佀化強將該案視為“中國刑訴法上的馬伯裡訴麥迪遜案”。2020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一工作人員婉拒了南方週末記者的採訪請求,但表示已經注意到法律界對該案的討論:“各有各的理,對我們(法檢)兩家的支持好像一樣多。”

另有知情者表示,檢察系統目前仍在評估,是否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啟動該案再審。

二審加刑一年半

長達一萬八千餘字的二審判決書,詳細闡述了未採納檢方量刑建議的原因。

餘某是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總部紀檢幹部 ,2019年6月5日,餘某酒後駕車致一人死亡後逃逸,次日到公安機關自動投案。餘某家屬賠償被害人近親屬160萬元,獲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

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量刑建議稱,餘某自願認罪認罰,並在辯護人的見證下籤署具結書,同意該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量刑建議,且其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悔罪態度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

北京市門頭溝區法院認為,餘某作為一名紀檢幹部,本應嚴格要求自己,其明知酒後不能駕車但仍酒後駕車,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特別是逃逸後擦拭車身血跡,回現場附近觀望後仍逃離,意圖逃避法律追究,表明其主觀惡性較大,判處緩刑不足以懲戒犯罪。鑑於餘某主動投案,可認定為自首,依法減輕處罰,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一審宣判後,餘某上訴,請求改判適用緩刑。北京市門頭溝區檢察院提出抗訴,稱原判量刑錯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訴,稱餘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門頭溝區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一審法院不採納量刑建議無法定理由。

在是否適用緩刑的問題上,二審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基本延續了一審法院的意見,沒有采納檢方量刑建議。

此外,二審判決還撤銷了對餘某的自首認定,這是其加重判處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的一個關鍵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餘某在事故發生時對於撞人這一事實是明知的,其在自動投案後始終對這一關鍵事實不能如實供述,故其行為不能被認定為自首,也不能據此對其減輕處罰。

檢方抗訴求“輕”,法院二審加刑——法律圈論戰“危險的先例”

2020年2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召開年度工作部署會,此次引起爭議的判決由該院作出。圖片來源:北京一中院官網

分歧:如何評價這次抗訴

“你(二審法院)可以不同意檢察院判三緩四的立場,但你最多隻能回到一審判決的立場上去,不能比一審還多判一年半刑期。這是對上訴人基本權利的剝奪。”一位檢察系統人士對南方週末記者表示,該判決之所以受到關注,主要原因是其違反了“上訴不加刑”原則:“如果這個案件就此結束,會創設一個危險的先例。”

“上訴不加刑”指對被告人提出上訴的刑事案件,上訴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訴訟原則。這一原則旨在解除被告人對上訴的顧慮,為大多數國家普遍採用,且寫入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

2020年4月15日,北京市檢察院檢察官劉哲在其個人公眾號發文重申該原則,文中寫道:“上訴加刑將使上訴制度失去意義,因為這會引發寒蟬效應。……如果上訴一定會被加重刑罰,那誰還敢上訴?”

“如果一個案子只有被告人上訴,二審法院直接改判加重刑罰,那太赤裸裸了。我想沒有任何法院會這樣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計劃提醒南方週末記者,餘某交通肇事案存在一個特殊因素,即除了被告人上訴,檢察院也提出抗訴,“但是如何評價這個抗訴,這裡出現了分歧。”

刑訴法規定,既有被告人上訴又有檢察院抗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刑訴法)立法的出發點是,檢方似乎永遠是不利於被告人的,所以檢方抗訴、被告人上訴同時存在時,‘上訴不加刑’原則就不適用了。”劉計劃稱,事實上,檢方也可能為了被告人利益抗訴,只不過這種情況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極其罕見,刑訴法也未對兩種情況加以區分。

而餘某交通肇事案中,檢方的抗訴就被認為是有利於被告人利益的。檢方建議二審法院改判,對餘某適用緩刑,這與餘某本人的上訴請求一致,這時是否適用“上訴不加刑”?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檢察機關為被告人利益抗訴的情況下,(法院)亦不得加重刑罰,在我國為主流法律觀點。”2020年4月17日,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在《中國法律評論》撰文分析,該案的抗訴與上訴均為被告人利益,具有同質性,這種情況應該仍然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控訴方支持被告人,要求從輕處罰,而法院從重判處,勢必形成法院既為裁判機關,又為控訴者的‘自訴自審’現象。”

龍宗智點評稱,法院逾越裁判角色、實際代行控訴功能應當十分慎重,而該案二審法院在這方面行走過遠。

自2018年刑訴法大修後,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修訂適用刑訴法的解釋。劉計劃建議,應藉此機會區分有利於與不利於被告人的抗訴,以此明確“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規則。

“認罪認罰”有槽點

餘某交通肇事案發生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爍認為,二審判決書引人注目,在於它“集中了認罪認罰從寬入法以來的N多未解決槽點”。

認罪認罰從寬曾被理解為中國版“辯訴交易”,其核心是檢方在控辯雙方協商達成合意的基礎上提出的量刑建議。不過,在西方國家的辯訴交易中,法官僅從形式上確認控辯雙方協議的內容,對案件不做實質審查,檢察官享有的裁量權幾乎不受控制。

而中國法院必須對認罪認罰案件進行實質審查,審查內容包括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及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等。對於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法院以採納為原則,不採納為例外。

餘某案也是一起認罪認罰案件,檢方作出了判三緩四的精準量刑建議,但一、二審法院均未採納。佀化強認為,法院抵制的是既有立法安排。

“(法官)群體關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認為侵蝕審判權。”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檢察官王勇撰文稱,餘某案的二審改判確有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因素,但是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牴觸情緒也不容否認。而二審對認罪認罰案件還可以改判從重,可能動搖制度根基——“不到二審的承諾可能都無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長臧德勝則認為,雖然量刑建議對法院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但法院畢竟掌握著裁判權,有權力做出自己認為更正確的量刑。“本案涉及是否宣告緩刑的問題,關乎刑罰執行方式,監禁刑和非監禁刑有重大區別,如果法院的意見正確,則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屬於明顯不當。”

“被告人堅稱發生事故時沒有意識到撞人,只是感覺軋到馬路牙子,震了一下,離開事故現場時沒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圖。辯護人提出,餘某的行為不屬於肇事後逃逸。辯方如此辯護,應當是兩級法院認定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大,不能接受緩刑建議的根本原因,也是二審法院不認定構成自首的決定因素。”劉計劃說,檢方的量刑建議之所以被法院採納,只能因為其是適當的,而不應當因為其必須被接受,否則檢察機關就成了裁判者:“應當維護法院的裁判權。”

臧德勝表示,目前約有80%的刑事案件按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處理,在這些案件中,一旦公訴機關提出了對被告人有利的量刑建議,則公訴機關就與被告人站在同一戰線,公訴機關會為維護量刑建議的效力而不遺餘力地為被告人辯解,被告人存在“躺贏”的可能性。

具體到餘某的案件,臧德勝認為,“進一步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推到聚光燈下,也促使我們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論和實踐進行一番檢討。”

南方週末記者 譚暢 南方週末實習生 彭思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