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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主要依據


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溫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甌海區城市建設房屋徵收、城中村改造、農房改造集聚建設補償實施辦法》《甌海區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徵收補償實施細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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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起草背景及目的


自2016年,溫州市區城中村改造三年計劃實施起,甌海區亦作為城中村改造的主陣地之一,徵收了大量的城中村改造房屋,大部分為住宅性質,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的非住宅房屋,即營業房、辦公用房和工業用房。


非住宅房屋的徵收也主要以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為主,但產權調換後房屋的用途基本以原房屋的用途為準,保持不變。


由於甌海區土地資源緊張,當前甌海區工業用房的徵收,以貨幣補償為主,其他類型的置換為輔,但隨著近幾年“大拆大整”的大力推進,財政資金壓力日趨緊張,導致部分貨幣補償款的支付難以及時到位。另一方面,甌海區的住宅安置房近幾年建設速度加快,且在滿足住宅被徵收人安置後,也有大量的多餘房源。


針對上述問題,為進一步推動非住宅用房徵收改造工作的步伐,拓寬非住宅用房徵收改造安置渠道,縮短非住宅用房徵收改造安置週期,同時盤活甌海區住宅安置房的多餘房源,區政府制定了《甌海區徵收非住宅用房(營業房、辦公用房和工業用房)功能置換住宅安置房實施意見》文件。


三、文件主要內容解讀


《甌海區徵收非住宅用房(營業房、辦公用房和工業用房)功能置換住宅安置房實施意見》共十一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於徵收非住宅用房功能置換住宅安置房的定義。


明確了徵收非住宅用房功能置換住宅安置房是指非住宅用房被徵收人以貨幣補償方式計算補償款後,在房源許可的情況下,允許申請全部或者部分貨幣補償款(除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外)按等值原則置換住宅安置房。


(二)關於置換的住宅安置房房源類型及置換方式的規定。


明確了功能置換的住宅安置房源包括同個徵收項目住宅被徵收人安置完畢後多餘的期房住宅安置房(以下簡稱“期房”)及全區的多餘現房安置房(多餘現房包括剩餘房源及保留房源)。


明確了選擇置換期房或保留現房房源的,住宅安置房價格按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安置地安置房市場評估價計算;選擇置換剩餘現房安置房房源的,住宅安置房價格按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安置地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優惠10%計算;選擇置換剩餘現房安置房房源的,可以按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安置地安置房市場評估價優惠10%-30%作為起始價後通過剩餘房源安置房安置權競價原則安置。


(三)關於臨時安置費的規定。


明確了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原則上根據被徵收房屋用途按標準計算。選擇部分貨幣補償款置換住宅安置房的,臨時安置費按照置換住宅安置房金額在總貨幣補償款(除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外)金額中的佔比計算,不再考慮後期安置時產生的其他因素。選擇非住宅用房功能置換住宅安置房的,不再計算安置房交付後6個月臨時安置費。


(四)關於安置房認購、結算等的規定。


明確了選擇期房安置的非住宅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簽約、騰空的,在住宅被徵收人安置完畢後多餘的房源中參照住宅安置房認購原則進行認購。層次、朝向差等待交付時按規定結算;被徵收人選擇現房剩餘房源安置的,無論就地安置或者異地安置,剩餘房源按“一房一價”評估,不再計算層次、朝向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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