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强制猥亵与强奸的认定

奸淫幼女犯罪的特点是在外阴部接触或摩擦的占绝大多数,真正奸入的很少。在某些案件中仅有双方生殖器的接触是否成立奸淫幼女罪,或者是否可按猥亵幼女论罪,一些审判人员的意见不一致;少数被告人也以“没有奸入的意思”为辩护理由,否认自己成立奸淫幼女罪。有的被告人对男童实施了性交行为,也只能被认定为强制猥亵,不能认定为强奸。

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作为社区工作人员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x号楼前的帐篷内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多次使用猥亵、诱骗等手段,通过手摸被害人男童仲某(2007年5月19日出生)的生殖器等方式对被害人仲某进行猥亵。用其生殖器抽插被害人仲某肛门等方式对被害人仲某进行猥亵。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使用威胁、诱骗等手段强制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米某通过QQ添加受害人钱某聊天,谎称自己是混血儿练习生。3月20日,两人确定了网恋关系。当日晚,被告人要求受害人钱某与其裸聊。3月21日至3月25日,被告人多次要求受害人钱某与其裸聊并做自慰、下跪、扇耳光、磕头、舔脚趾等侮辱性动作,后保存此类音视频,以将视频发给其表妹及同学要挟被害人继续与其保持裸聊关系,后因被害人父亲发现而至案发。法院认为,被告人米某以刺激为目的,利用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心理及生理不成熟的状态,通过互联网用性交以外的方法要求受害人钱某某做出淫秽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米某犯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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