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湖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涉惡團伙案用認罪認罰量刑建議全部被採納

4月29日下午,蓮湖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葉某某等十七人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一審公開宣判。該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均被採納,受疫情影響,宣判活動在蓮湖區看守所內進行。


蓮湖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涉惡團伙案用認罪認罰量刑建議全部被採納


蓮湖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涉惡團伙案用認罪認罰量刑建議全部被採納


2007年,被告人葉某某因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釋放後,先後糾集被告人李某某、付某某、雷某某、張某某等人,在本市蓮湖區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無事生非,逞強耍橫,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先後實施了兩起尋釁滋事犯罪、一起非法拘禁犯罪及四起違法活動。其中,葉某某長期持有雙管獵槍一支並經常隨車攜帶,在其中一起尋釁滋事犯罪中葉某某等人將該槍作為兇器實施犯罪。上述被告人為共同實施犯罪,組成了以葉某某為糾集者,李某某等四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共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窩藏罪等數項罪名。

該案是一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槍類黑惡犯罪案件,受到各級、各界廣泛關注。審查起訴前,該院承辦檢察官多次提前介入該案,在收集證據的方向、內容上給予公安機關具體建議,推進有效取證,確保證據收集無遺漏、無死角,嚴格證明標準,保證證據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形成證據鎖鏈,為有力指控犯罪提供保障。最終,在審查起訴階段,十七名被告人全部自願認罪認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不持異議。

一審法院採納了蓮湖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對十七名被告人均作出了有罪判決,判處被告人葉某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窩藏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又六個月,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的刑期。

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該院在區委和上級院的堅強領導下,不斷提高政治站位,強化使命擔當,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全力投入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該案是蓮湖檢察院首例全案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涉黑惡案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有力打擊了轄區黑惡勢力犯罪。(擬文:王梓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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