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村长家外出旅游,烈性看家狗咬死小偷,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三天前,笔者写了一篇文章,不是说村长一家人新马泰三十日游了吗?刚去不久村长家就出事了,两条烈性看家狗,将翻墙入室盗窃的小偷黄某活活咬死了。至于村长对于狗咬小偷的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看了大家发表的观点,说法不一,更多的是基于对小偷的憎恨,出自自发的朴素情感认为咬死活赅,也有不少理性的声音,从不同刑法理论给出了不同的结论,都有一定道理,给了笔者以很好的学习机会,以修正或补充自已的观点,以支撑村长应负刑事责任的观点。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再谈:村长家外出旅游,烈性看家狗咬死小偷,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村长家住城中村,邻村有一个人黄某游手好闲,好吃懶做,靠小偷小摸维持生计。黄某到城中村踩点,看好一户人家,房子全由产自崂山的大理石砌成,好不气派,一打听系村长家。黄某心想,发财的机会来了,于是连续多日踩点村长家,终于在8月份的一天,黄某打听到村长一家人参加了新马泰三十日游。第二天中午,趁午休人少之机,黄某翻墙跳入院内,只听得狗叫声和黄某的哀嚎声,不一会,一切归于平静,黄某被村长家的两只烈性看家狗活活咬死。

关于本次事件,笔者认为村长应对黄某的死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并兼与前辈学长商榷。

笔者坚持结果无价值论,基于违法与有责二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认定和分析案件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犯罪是造成法益侵犯的实害结果和紧迫危险的行为,对法益没有任何危险或根本不存在法侵犯的行为,不是犯罪。

再谈:村长家外出旅游,烈性看家狗咬死小偷,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违法性构成要件由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阻却事由组成,满足违法性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实质的法益侵害性,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值得刑法谴责。责任是对法益侵犯结果的非难。强调违法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即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决定着责任内容。因果关系是客观的,是将法益侵犯的结果归属于行为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再谈:村长家外出旅游,烈性看家狗咬死小偷,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针对的对象只能是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的也只能是人,狗在人的唆使下攻击人时,防卫者既可以针对唆使者实施防卫,也可以对狗实施防卫,但在对狗实施防卫时,此时的狗只能算人唆使者工具,其防卫对象仍然是人,人单纯对狗实施的防卫只能为紧急避险。本案中,村长家中狗咬死黄某不是正当防卫,再次强调正当防卫只能是人的行为。

本案中,村长家的狗为防卫装置

结果无价值论者采防卫意识不要说,只要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法益,就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为正当防卫作准备的行为不因为防卫人主观恶性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在此背景下,事前防置防卫装置,在防卫装置发挥作用时,只有设置适当,符合正当防卫限度,承认村长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千万不能认为此时狗对小偷的正当防卫,仍然是村长事先设置防卫装置的正当防卫行为。

再谈:村长家外出旅游,烈性看家狗咬死小偷,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既然承认防设置防卫装置为人的防卫行为的一部份,那就可能在设置不当,导致防卫过当或假想防卫的问题,如将狗固定在小偷进入物品所在地必经之路,防止小偷拿走物品,认为设置正当,相反,如果对不狗固定,可以到达院内任何地方,认为设置不适当,此时狗咬死小偷应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再如,根本没有不法侵害发生,院内的狗导致法益的侵害,应为假想防卫,如村长一家刚走的第二天,家中发生火灾,由于村长家的大铁门相当结实,无法打开,消防队员翻墙入院,刚一跳下,只听“嗷“的一声,狗把消防队员的咬了,此时就为假想防卫的情形。

因此,在设置防卫装置时,防卫装置设置者有可能存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假想防卫的问题。

提升法益侵犯危险的行为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行为

再谈:村长家外出旅游,烈性看家狗咬死小偷,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只有提升法益侵犯危险的行为才能评价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单纯降低风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村长一家外出时,将两条烈性看家看用来看家护院,增加了一般人的风险,前面的消防队员不是让狗咬伤了吗?如果一般人因故必须进入村长家,此时狗也会把人咬死或咬伤吧?黄某只是实施入户盗窃行为,不是被狗咬死了吗?可见,村长由于对狗的监管和设置不当增加了风险,因此,其行为可以评价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自我答责为德国刑法归责理论之一

我国目前并存着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和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分别为采违法与有责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自我答责归责理论在我国目前少有应用,尽管如此,自我答责归责理论仍强调行为人应当对损害结果不发生负责,本案中,村长应保证狗不造成不法侵害的结果。

再谈:村长家外出旅游,烈性看家狗咬死小偷,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村长为了保证家中财物的绝对安全,忽视了狗可能造成的不当损害,根据自我答责归责原则,应将该不法侵害的结果归属于村长。具体表现为:消防队员为村长家救火被狗咬伤了、村民因极特殊原因进入村长家也被咬伤了、入户盗窃的黄某被咬死了。

关于刑法的谦抑性

刑法的康抑性原则源自于对立法的限制,刑法不稀罕罕见的现象,要求在立法时对于极少发生的法益侵犯的行为不作立法,防止刑法成为死法、死条文,规定在那里,几十年都用不上一次。后来也有人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应用于司法、执法,存有争议。

再谈:村长家外出旅游,烈性看家狗咬死小偷,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罪刑法定原则首先要求罪的法定,要实现罪的法定就要把符合刑法分则条文明确定的,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随便出入罪都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绝不能以刑法的谦抑性为理由,将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谦抑成不是犯罪行为。

村长的行为如果符合防卫过当或假想防卫条件,就符合某一犯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犯罪论处。

出罪时允许有利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再谈:村长家外出旅游,烈性看家狗咬死小偷,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出罪时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其具体应用就是举重以明轻,本案中,想要让村长作村长出罪的类推解释时,应理解为:小偷入户盗窃被烈性看家狗咬死了都不是犯罪,消防队员或村民因故进入村长家院内,被狗咬死了更不是犯罪。可见,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出罪原则,很难令村长出罪。

出罪时的类推解释不是漫无边际的把两个属性不同的现象用来类比,出罪是举重以明轻是出罪时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再谈:村长家外出旅游,烈性看家狗咬死小偷,该不该负刑事责任?

结语:以上为笔者关于村长家狗咬死小偷,需负刑事责任的基本观点,有的是从正面论证,有的则是与前辈学长的商榷的内容。鉴于笔者水平有限,难以作更深的理解,恐怕曲解理论和误导读者,如有不当,敬请指正;如有不屑,敬请无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