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東新區檢察院對一起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嫌疑人郝瑞華等提起公訴

    日前,浦東新區檢察院對一起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嫌疑人提起公訴。


    經查,2017年3月至案發,被告人郝瑞華夥同他人租借河南省鄲城縣某地內一私房非法生產保健食品。2017年10月,被告人郝瑞華從被告人程某甲、劉某某處購買二甲雙胍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摻入所生產的保健食品後予以銷售。2017年12月22日,公安機關從上述地點查獲樂三消29016粒、三消糖樂41184粒、樂三消(膠囊)115200粒、山藥內金丸274560粒、三消糖樂(膠囊)936粒等保健食品。經鑑定,上述涉案保健食品中分別檢出二甲雙胍、苯乙雙胍、格列本脲、西地那非、吡格列酮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分。
    2017年6月至案發,被告人程某甲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夥同被告人劉某某從事醫藥化工原料銷售活動,並租借河南省新鄭市龍湖鎮某地西側一民房用於儲存醫藥化工原料。2017年10月,被告人程某甲、劉某某明知被告人郝瑞華為生產保健食品而購買二甲雙胍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將含有二甲雙胍成分的醫藥化工原料12桶(25公斤/桶,共計300公斤)出售給被告人郝瑞華。2017年12月22日,公安機關從上述地點查獲7種標註有名稱的化合物共計237千克、13種不明化合物共計274千克。經鑑定,上述涉案化合物中分別檢出氯黴素、青黴素鉀、乳酸環丙沙星、布洛芬、對乙酰氨基酚、西咪替丁、乙二胺四醋酸二鈉、苯海拉明、諾氟沙星、雙氯芬酸鈉等非食品原料成分。

    2017年10月初至案發,被告人牛某某、王某甲明知從被告人郝瑞華處購得的保健食品摻有二甲雙胍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予以銷售,其中部分涉案保健食品流向江西、上海等地。2017年12月21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牛某某位於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某地的保健食品倉庫查獲樂三消(膠囊)38400粒、樂三消(片劑)34560片、降糖寶7140粒、三消糖樂864粒、胰舒安5040粒以及白色瓶裝藥丸31200粒。經鑑定,上述涉案保健食品中分別檢出二甲雙胍、苯乙雙胍、格列本脲、西地那非、吡格列酮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成分。
2017年12月21日、22日,被告人郝瑞華、程某甲、劉某某、王某甲先後被公安機關抓獲,2018年1月2日,被告人牛某某向公安機關主動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各自基本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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