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异议两次投诉为何被拒?

案情介绍

某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某市中学委托就该校体育馆幕墙项目进行招标,项目预算 180 万元,招标人在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项目有十家单位参与报名,2015年7月31日项目如期开标,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A 单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8 月 3 日该项目进行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 8 月 3 日至 8 月 5 日。8 月 4 日吴某个人向招标人书面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建造师有在手工程项目的异议,招标人没有受理。8 月 5 日吴某不服,以书面材料向财政部门投诉,投诉依然没有被受理。8 月 7 日吴某带着第二中标候选人 B 单位的工作人员王某一起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异议材料,王某为B 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但招标代理机构以已过了公示期为由拒绝受理。当天吴某及 B 单位再次向财政部门投诉,投诉还是没有被受理,财政部门对 B 单位作出了书面不予受理的回复。

案情分析

法律体系是方向

本项目是通过政府采购程序招标的项目,招标的监督管理部门为财政局,但该项目属于建设工程项目,从法律体系的适用角度讲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综上所述,本项目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主体是原则

本项目在公示后经过了两次异议、两次投诉,结果无论是异议还是投诉都没有被受理。第一次未被受理的原因是异议和投诉人不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相关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九部委 23 号令)第十二条指出 :“投标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投诉不予受理。”本案中吴某既非投标单位法人又无投标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因此,第一次吴某个人的异议和投诉都是无效的。

时间节点是关键

本项目第二次未被受理的原因是异议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B 单位对中标候选人的异议是8 月 7 日提出的,而该项目的公示期在 8 月 3 日至 5日,已过了异议的时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强调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相关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本项目中有个小的细节,第二次 B 单位提出异议是和吴某一起来的,在异议材料递交的现场吴某表示 :“第二次异议是提供第一次异议的补充材料的,在公示期内他已经提出过异议了。”然后抛开其他不谈,就投诉的主体来说,吴某和 B 单位是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可视吴某第一次是个人的无效异议和投诉,第二次 B 单位是超过时限的异议和投诉。

案情提醒

通过本案例应注意的问题是 :类似的工程项目在履行招标程序的时候应当搞清楚所适用的法律体系,《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异议、投诉的时间节点是不同的,一旦弄错可能会导致适用的法律条文错误,做出错误的决定,使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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