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财产即使是结婚后所得,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对婚后财产采取默认共同所有制,一般以结婚时间为界点判断一项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结婚前所得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所得财产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总有人问“某人的婚前财产,在结婚多少年以后是否会变为共同财产?”


这个问题来源于以前199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一项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规则曾实施了很多年,但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在此之后婚前财产就不会因为结婚多长时间而变为夫妻共财产了,除非夫妻双方作特殊约定。


既然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结婚时间长而变为共同财产,那么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哪些财产不算夫妻共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请注意(五)这种“其它”方式描述的“兜底条款",实践中它可能包括前面几项未列举出来的很多很多种财产可能。因为社会是发展的,法律无法穷尽实践中可能,所以需要这种“其它"条款。当然,这种”其它“的表述在不同法官的认知里可能不一样,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就会用修正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完善”其它“条款。


就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就进行了一定的补充。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当然,这个司法解释也并未穷尽”其它“的范围,将来也许还会有修法或补充。


列举和划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一种确认方式,明确哪些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一种确认方式,下面就来说一下“哪些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期间,依约定或法定有些财产认定为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比如:


1、一方通过遗嘱继承、遗赠或受赠与等方式得到的财产,且明确指定给该个人所有,排除了夫妻共有的,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


2、婚姻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保险金(本人为受益人)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还有一些更特殊,一项财产按一定标准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是一方个人财产,比如:


3、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部分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换句话说:结婚前参军年限部分的这些费用属于个人。


4、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买断工龄款的,也可按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


5、夫妻双方对依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特殊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的,应按双方约定认定为个人财产。双方约定为按特殊份额共有的,也依约定认定。


提示:如果不离婚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其实意义不大,如果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那随便怎么处理都行,一方自愿把依法认定为自己个人财产的财产在离婚协议中分配给另一方,法律也不干涉!《离婚协议》生效后也有义务按协议执行!但如果对财产分配问题协商不成闹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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