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還能拿補償款,不簽字,一份補償款沒有,是這樣嗎?

基於多年的辦案經驗,律師通常會勸當事人要慎籤補償安置協議,覺得補償太低,就不要簽字。但是有的老百姓就說了,如果不簽字,我們連一份補償款都拿不到,是這樣嗎?要是不簽字,農民就只能啞巴吃黃連了嗎?


簽字還能拿補償款,不簽字,一份補償款沒有,是這樣嗎?


1.首先法律規定了要徵收必須進行補償安置

我國法律堅持並明確了徵收與補償的同時性,禁止只徵收不補償或低補償。

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和房屋的,市、縣一級政府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並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等的規定,由專業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根據被徵收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等因素,合理確定評估結果,在此基礎上作出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也提出,徵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徵地農民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徵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2.補償協議不簽字,如何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所以,法律並沒有規定,不簽字,就不給補償。不簽字,仍然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獲得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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