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合同時僅僅忘了填日期,結果付了錢之後,還得賠償1萬多

籤合同時僅僅忘了填日期,結果付了錢之後,還得賠償1萬多

大家在需要籤合同的時候,其實就是在防禦風險,保護自己的利益

那你覺得簽完合同就萬無一失了嗎?

籤合同時僅僅忘了填日期,結果付了錢之後,還得賠償1萬多

雙哥大學時曾這樣問過我的民法老師,“為什麼交易需要籤合同?”

這位資深的教授是這樣回答的,防小人不防君子。

民法的第一原則也就是誠實信用,但你我皆凡人,生在人世間,道義放兩旁,利字擺中間。

我們不能期待所有人都是溫良恭儉讓的君子,

所以才要寫合同!把雙方的約定白紙黑字的明確下來,以免以後出現問題。

但是在這些年的工作中,雙哥發現很多人都沒有那麼重視合同。

最明顯的一點就是,經常看到一些簽好的合同沒有填日期,其中還有不少幾百萬的合同。

籤合同時僅僅忘了填日期,結果付了錢之後,還得賠償1萬多

很多人覺得,我們明明就是那天籤的合同嘛,他肯定承認,這都是小事。但還是那句話,防小人不防君子,你要考慮到,萬一他不承認怎麼辦呢?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許多人把自認為的事實當成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什麼?簡單說就是法律認可的事實。

那麼法律怎麼認可事實,答案是看證據!

在法院審判時,如果雙方各持一詞,那麼法院就要看誰能提供有效的證據來證明。

道理很簡單,法官又沒有參與你們的交易,

現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怎麼辦?看證據唄。

那麼日期是小事嗎?有時確實是小事,但有時又可能造成重大影響!

籤合同時僅僅忘了填日期,結果付了錢之後,還得賠償1萬多

案例簡述

2017年4月10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收到了一份訴狀。原告汪海起訴被告劉辛,原因是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股權轉讓款,並要求劉辛賠償滯納金14400元。

但是經調查,法院認定了如下法律事實。

2015年,劉辛與汪海及中技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汪海將自己持有的中技公司股權轉讓給劉辛,股權轉讓款為400萬元人民幣,合同簽署當日內支付。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需要賠償守約方的所有損失並支付違約金。

在合同尾部的簽章處,劉辛雖然簽字了,但未填寫簽字日期,中技公司也是一樣,沒填寫日期。而汪海簽字後,填寫的日期為2015年5月31日。

2015年6月12日,劉辛向汪海支付了轉讓款400萬元。

看到這裡,大家想必發現了,合同約定的是簽約當天支付轉讓款,劉辛和中技公司都沒有在合同中填寫日期。但汪海填寫了,寫的是2015年5月31日,而轉讓款是2015年6月12日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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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汪海主張劉辛沒有按照約定日期支付轉讓款,參照銀行信用卡支付違約金的標準,劉辛應賠償汪海滯納金14400元。

劉辛解釋到,他與汪海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間是2015年6月11日,他當時先簽字,簽完後沒有寫日期,之後汪海怎麼填日期的,他沒有看到。

由於劉辛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是協議是在2015年6月11日籤的,所以法院只能認定合同簽訂日為2015年5月31日,劉辛沒有按照約定日期支付轉讓款,是需要賠償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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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哥說法

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合同八大要素中,只提及了合同履行期限,沒有提及合同簽定日期。

所以很多經營者,包括部分法律從業者,都沒有對合同簽訂日期予以足夠重視。這就導致了上面這個案例的發生。

但這種想法是很危險的,因為如果不寫明合同簽訂日期,那麼怎麼判斷某一方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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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這個案子一樣,劉辛和汪海的合同到底是什麼時候籤的,其實無法考證。也許真如劉辛所說,是6月11日籤的,汪海故意讓劉辛先簽字,然後自己到籤時把日期寫成5月31日。

但這只是一種推測,真相只有天知地知,劉辛汪海知。

而法院在審判時,判斷合同簽訂日期的方法一般只有三種。

第一種,合同正文部分(一般是在開頭)明確寫了簽約日期。例如,“雙方於2019年10月27日簽訂本合同”這樣的字句。

第二種,看合同結尾處雙方的簽字日期。通常雙方的簽字日期是事先商量好的,會寫成同一天。

第三種,有明確的證據可以證明簽約日期。例如,現場的錄像和照片,而且必須清晰的拍到合同和籤合同的人,否則也很難證明。

現在只有汪海寫的日期,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推翻,那麼也就只能認定劉辛違約。

因此,籤合同一定要寫明日期。特別是合同中有“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付款、交貨”這類的約定時,如果不把簽約日期寫清楚,最後遇到劉辛這樣的情況,可以說是百口莫辯,只能自食苦果。

(文中案例為真實案例,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採用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參考案例:(2017)京0108民初18620號

參考法條:合同法第十二條

撰文:Lawyer_C

編輯:熱水袋

運營:羅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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