魂、型、体、技、响,法学论文写作的无师自通公式 | 新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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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为谁写?

1-1 为年轻学者

■ 作为“研究”的“指引”

正如「民法研究指引」这一书名所示,本书是为从事“民法”“研究”的人编写的“指引”。

具有多年研究经验的学者,不论其是否明确地意识到,都应该已经确立了自己的研究方法,这些专业的研究人员不需要“指引”。

需要“指引”,即“辅导”类书籍——不只是放在手边参照,而是能拉着自己的手往前走——的人,是刚刚开始研究工作,正在摸索研究方法的年轻学者。

本书设想的情景是,本科毕业,考上研究生 或助手 ,刚刚开始研究生活的学者 下称“年轻学者”。“年轻人”“年轻”的意思仅为“经验少”。第一次写论文 下称“第一篇论文” 时,正好有这样一本为他们准备好的“指引” 以下称“你”“年轻人”就是基于这样的设想 。

当然,你在本科阶段已经通过各种形式学习了民法。上过民法的大课,参加过民法的讨论课。有的人可能已经看过教材之类的书,读过一些论文。有些人在学习民法过程中觉得民法有些地方很有意思,产生研究民法的想法。从这个意义上说,年轻的学者既知道“民法”,也对民法有了兴趣。

不过,尽管如此,研究的“指引”你还是需要的。这是因为,对你来说,研究民法而非学习民法,是你的初次体验

1-2 从“学习”到“研究”

■ 学习=本科、研究=研究生?

“研究”究竟是什么?与以前的“学习”有什么不同?本科阶段所做的是“学习”,研究生阶段所做的就是“研究”吗?

法学院的本科生中,如果有人这样跟他们讲,大概很多人不会有违和感。因为他们会说:“我们为了成为法律人,或者为了在行政机关或企业从事法务工作而学习法律,不是研究法律。”

与其他人文学科相比,法学实用色彩浓厚,技能学习所占的比重比较大,与德国、法国等国相同,在日本,学生本科阶段主要是获取既有的知识以及接受适用法律的初步训练。

关于这一点,日本法学类的院系大多不要求撰写毕业论文,也可以从一个侧面作为佐证。

然而,对于致力于“研究”而考上研究生或成为助手的人来说,上述说法则未必行得通。因为,可能有很多人会想:“本科阶段我们也在学习各种学说,留意着它们之间的优劣以及是否妥当。也正是想继续这样的学习,才成了学者。”

确实,本科阶段的学习并非没有“研究”的一面。特别是讨论课,可以说也做了一些“研究”性质的工作。现实中,就有不少院系或任课教师要求上讨论课的学生提交论文。

■ 需要的是探究新的认知,而非既有的知识

尽管如此,至少法学类的院系,在本科阶段的“研究”近似于“学习”,很难说它是真正意义上的“研究”。这是因为本科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学习既有的知识,而批判性的探讨、新思想的孕育仅仅是附随性质的活动。

如果用图式方法加以说明,本科生写的“论文”,大部分是对既有知识的整理,即使是只占论文很小比例的作者探讨部分,也不过是重复已经存在的观点——有时也会进行一些取舍,或做一些改动而已。

当然,能够做这种类型的整理是做“研究”所必备的基础能力。但是,它并不是研究本身,而是研究的前置阶段,或者说构成研究的一部分。

正如本书正文部分所述,“研究”的核心部分是“新颖性”。在正确理解既有知识的基础上,对既有知识做一些批判性的探讨,产生出某种意义上有价值的思想,这才是“研究”。没有“什么新东西”就不能说是“研究”。

既然要寻求新的东西,那就得踏入前人未到之地,而走哪条路能到达哪里,基本上要靠学者个人的判断。换一个比喻的说法就是,真正的研究,不是拿着别人给的食材,根据食谱烹制食物,而是全部由自己决定用什么食材、如何烹制,去制作全新的菜肴。

本科毕业后的年轻学者将告别“学习”的世界,踏入这样的“研究”世界。你现在就站在二者的分界处。再说一遍,你以后努力的目标是前人未到之地。

1-3 第一篇论文的撰写

本科毕业以后的年轻学者必须要写的是学位论文 硕士论文、博士论文 或与此相当的论文 助手论文 。首次花费数年时间撰写论文 第一篇论文 是年轻学者最大的难题。除此之外,还可能要写判例评析或书评。

不过,对年轻的学者来说,这些恐怕也只能定位为为了写论文而进行的热身训练。这是因为分析判例、学说的能力是写“论文”不可或缺的。

既然如此,那撰写“第一篇论文”到底又意味着什么呢?

■ 第一篇论文之于学者

从学者个人的角度看,民法学者的主要工作是作与民法有关的研究。多数情况是以撰写发表于各种杂志的“论文”的形式进行。前述的判例评析、书评可以定位为特殊类型的论文。

此外,也可能出版专著。专著可能是由已经发表的论文组成的,也可能是全新写就的,这与撰写发表在杂志上的论文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不管怎么说,作为一个合格的学者,必须具有研究能力,即写“论文”的能力。

因此,年轻的学者必须努力去掌握写论文的能力。培养研究能力的方法就是写 让其写 论文,通过论文的实际写作培养作为学者的能力。而且,不论是研究生还是助手,不可能永远以研究生或助手的身份继续研究工作。

要成为职业学者,就需要获得大学的院系或研究所等研究机构的职位。为此,需要向这些研究机构证明自己具有优秀的研究能力。

学位论文就是证明研究能力的手段。也就是说,对于学者个人来说,写第一篇论文,既是自我教育的手段,同时也是证明能力的手段。

■ 第一篇论文之于学界

接下来从学界的视角来看一看。很难严谨缜密地作出“学界”的定义,这里姑且以“设想由研究某个共同领域的学者组成的世界”作为其定义。

日本国语辞典更是简单地将其解释为“学者的社会”“学问的世界”,但“学者的社会”与“学问的世界”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区别,而且这个区别很重要,即“学界”并非单纯指学者的集合 学者的社会 ,而是含有存在某种共同的约定或前提的含义。

民法学界是指“研究民法的学者形成的世界”,他们共有着民法有关的各种知识,对于民法研究的方法也有着共通的理解。关于这一点将在下一段略加介绍。

单个的学者在日常研究活动中产生出来的“论文”将成为学界的共有财产。正如本书正文部分所介绍的那样,学者尝试做新的研究的时候,需要搜索既有的研究,搞清楚哪些领域是已知的,哪些领域是未知的,并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不能无视既有研究的意义就在于,既有研究成果 论文 的存在是一种制约条件;同时,如果从既有研究可以作为研究线索这层意义上说,它又可以成为开展新研究的助力。

正是因为这些关系的存在,“论文”才得以在学界积累起来。这些道理对于年轻学者所写的第一篇论文也不例外。

然而,第一篇论文并非没有特殊性。对于这一点,将在正文部分加以说明,但从第一篇论文的性质看,它作为基础性研究这一点具有重大意义。如果仅有不知何方神圣于何地所表达的个人意见或见解,是没有说服力的。因此,第一篇论文中为论证而提出的基础数据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从前述的自我教育、证明能力的观点看,这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如果是这样,对学界来说,第一篇论文就具有积累基础研究的意义。因此,年轻学者越多,基础研究的积累也就会越丰富。

1-4 年轻学者指的是谁?

如前所述,本书设想的读者是指“本科毕业后考上研究生或成为助手,刚开始研究生活的学者”,称这样的人为“年轻学者”。

其中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1. 本科阶段的教育已经结束;
  2. 制度上仍隶属于大学;
  3. 考虑将来继续从事研究;

本书所设想的典型的读者就是这种类型的人。

■ 广义的年轻学者

不过,没有必要严格解释“年轻学者”这个概念:

  1. 即便还是本科生在读,对研究感兴趣的人 未来的年轻学者 也很有可能阅读本书;
  2. 我们也并不想把不隶属于某个大学而通过自学开展研究的人 平行的年轻学者 排除在本书的读者之外,反倒是更欢迎这些人阅读本书;
  3. 特别是并非持续从事“研究”工作的研究生 非职业的年轻学者 ——具体想到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多所大学设置的职业人课程 被称为专修课程、实务硕士课程等 的研究生——更希望他们能够阅读本书;

为了帮助从1至3类型的读者 姑且统称为“广义的年轻学者” ——特别是人数较多 估计今后还会继续增加 的3类型的读者——阅读本书,在此要补充说明的是:

你如果是这种广义的年轻学者中的一员,你所写的论文也未必准备公开发表,那么,你的研究成果理应不会成为学界的共有财产。此外,你如果不准备成为职业学者,也就没有必要向学界证明你的研究能力,即写论文的能力。

■ 论文写作能力的重要性

尽管如此,通过写论文来获取研究能力,对你依然很重要。这是因为,培养以论文的形式提出学界 更广义地说是法律人共同体 尚不知晓的新思想的能力,对于你今后的职业生活,特别是作为 广义的 法律人的职业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尽管你写的研究论文可能不会向学界公开,是在线下写的,但是,既然你准备写“论文”,就需要以一种“这篇论文的研究成果要接受学界评判”的心态去写。如果不这样做,你就无法获得写作“论文”的能力。

换个说法或许更好。本书想要介绍的无非是 本科阶段以后 更高级的学习法学的方法。不管论文是否发表,是否成为职业学者,今后社会对于具备此种能力的法律人的需求会不断增加。对于 一定水平以上的 法律人,写论文的能力8无疑是社会所要求具备的共通的能力。希望你作为广义的年轻学者,认清这样的社会发展潮流,挑战研究论文 的写作——译者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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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涛-审校/32开/49.00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2月版

02.为啥写?

2-1 “研究”的“指引”可能吗?

■ 可能存在的疑问和不同意见

正如1-1所述,本书是作为年轻学者“研究”的“指引”而作。从“学习”的领域进入“研究”的领域,寻找“某种新东西”,写成“论文”,为这双重意义上挑战未知领域的你提供导引的丝线,这就是本书的目的。

这么说,肯定马上会有人提出疑问:你说是研究的“指引”,现在的民法学中有没有成为“指引”对象的已经确立下来的研究目的或方法?

也可能遭到反驳:如果“研究”就是寻找“某种新东西”的工作,其目的和方法岂不是必须不能拘泥于现有的东西吗?总之,“指引”是不可能的,甚至是有害的。

还可能有人认为:即使“指引”是可能的且是有益的,但也不可能以“指引”的形式,由作者向读者作单向的、定型化的说教来实现。

可以想象,作为本书读者的年轻学者本身会抱有以上的各种疑问 不能论、有害论、无用论 。进而,指导年轻学者写论文的导师们,以及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接触到本书的民法学界部分学人,也肯定会提出同样的异议。这些异议有些也是有道理的。

为此,下面要探讨一下是否有可能为民法研究写出“指引”以及为什么需要“指引”。

2-2 “研究”的目的与方法

首先,从是否存在民法研究的目的和方法这个问题开始。对此,持否定态度的观点中又存在积极 说明性 的观点和消极 规范性 的观点。

积极的观点认为,有可能存在已经确立的民法研究的目的和方法,然而事实是现阶段很难说已经确立,不论是民法研究的目的还是民法研究的方法,都同时存在着多种类型。这种观点——姑且称为“方法的多元主义”——其本身应该是符合事实的。

■ 作为研究目的的“解释论”具有多义性

稍微学过一点民法的人都知道,学者对于某个制度或规范在“解释论”上存在分歧的问题的“意见”被称为“学说”。从这个词可以看出,民法学者的研究活动大多围绕“解释论”展开。

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回顾日本民法学100多年的历史,或进一步回顾法国、德国等欧洲 大陆各国民法学的历史,与“解释论”相关的工作占据了民法学者的大部分时间。

因此,简单地将“提出解释论”归结为民法学的目的,这种观点也是可能存在的。

然而“解释论”这个词具有多种含义。如前所述,将某个制度、规范的内容明确化确实可以称为“解释论” “日本民法典”第177条所称“第三人”是指什么人之类的讨论 。

不过,与此不同,也有可能是就某种定型化的问题展开“解释论” 比如法律行为撤销后出现的第三人保护的要件是什么之类的探讨 。或者,在个别具体的事例中,讨论某人是否应当受到保护之类的问题——常见于判例评析中——这种类型的探讨也经常称为“解释论”。

有时也把解释多个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的探讨称为“解释论”。例如,被称为××论的探讨,比如物权变动论、侵权行为论、10法律行为论等都属此类。这些探讨,比如物权变动,就是尝试统一解释涉及物权变动各种问题的探讨。“解释论”中也包含这样的体系=原理指向性的探讨。

以上内容如果归纳一下,虽然都称为“解释论”,以制度指向的解释论 基本层次或中观层次的解释论 为中心,既存在更加具体的问题指向或案例指向的解释论 微观层次的解释论 ,也存在更加抽象的体系=原理指向的解释论 宏观层次的解释论 。因此,即使说“解释论的提出”是民法研究的目的,也不能认为目的只有一个。

■ “解释论”应该是研究的目的吗?

也可能有关于“解释论”定位的不同观点:

作为“解释论”,学者研究的目标到底是具体的结论,还是发现得出结论的论据?“解释论”到底是民法研究的目的还是民法研究的一个结果?结论指向的观点与基础指向的观点在以上几点上相互对立。或者,“解释论”是民法研究的全部目的,还是重要目的中的一个?

关于这一点,一方面认为立法论、立法研究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同时强调非实定法的辅助研究 历史的、比较法的研究或社会学的研究等 的必要性。本来,“解释论的提出”就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民法研究的全部目的。

■ 研究方法的多义

既然民法研究的目的是多样的,与之相伴随的研究方法也就不可能一样。

比如,根据解释论层次的不同,研究所要考虑的要素也会产生区别:

如果是基本层次的解释论,判例、学说所展开的一般论很重要,探究制度相关的立法者的本意,以及历史的、比较法的探讨也是有益的。

如果是宏观层次上的解释论,则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与民法内外所存在的其他制度的关系,努力发现贯穿多个制度的思考方式、基本思想的态度也不可或缺。

反过来,微观层次的解释论则需要对相互对立的各种利益作精密的分析,还要关注利益背后的社会现实以及当事人的心理。

再进一步,不作解释论,而是作立法论、立法研究,则不仅需要作现行制度的经济分析、新立法的费用收益分析,还必须探讨立法过程中形成合意的方法、构成立法前提的法律现实、法意识,立法所产生的影响、评价。

此外,历史的、比较法的研究和社会学的研究等辅助性研究也分别具有各自特有的方法。

2-3 “研究”的“方法论”

■ 超越方法的无政府主义

如上所述,民法研究并不存在已经确立的唯一目的、唯一方法。我们也承认这一点,本书的目的也不在于确立并普及唯一的研究目的和方法。

但是承认方法多元主义并不能推导出研究目的和方法的选择是学者个人的问题、不容他人多嘴这样的强硬主张——姑且称之为“方法的无政府主义”。

本书对于研究的目的和方法,承认多元主义,但不赞成无政府主义。为此,就需要区分“方法” 含目的 与“方法论”,换个角度看就是需要区分学者“个人”与学者“共同体” 民法学界 。

的确,民法研究的目的和方法多种多样。定什么样的目标、做哪些工作,完全由学者个人加以选择。但并不能因此说,研究目的和方法的选择是只属于学者个人的事情。

学界是学者的共同体,其中存在着各种各样已经被尝试过的方法。在此,姑且参照“技术” technique 与“技术论,即工程学” technology 的对比,将上述各种方法的总体以及将方法加以整理的尝试称为“方法论” methodology 。如果按照这样的表述,则可以说民法学界不存在民法学 民法研究 的单一方法,而是存在“各种方法”的总体以及整理这些方法的“方法论”。

民法研究的目的、方法不是只有一个,但也不是说公认的目的、方法一个都没有。

在“学者”共同体的“学界”,还是存在一定数量的被认为具有一定意义的目的、方法。不同的学者,自己选择使用符合自己兴趣的方法,并对结果负责。

当然,学者个人也留有超越既有方法的余地。然而,如果不能充分了解已有的方法,就不能产生出新的方法。没有遵从学术知识传统的“模仿”就不可能有自由的“创造”。

如果按照以上的思路,就必须排除方法的无政府主义。年轻学者需要一本循序渐进的“指引”。如果不这么理解,年轻学者的培养——除了具备作研究的物质、资金环境——一定是不可能的。

■ 方法论的存在意义

再具体说明一下:

某位学者发表的研究成果中是否含有“什么新东西”?作为研究是否成立?这需要根据包括“方法论”在内的民法学的“研究状况”加以判断。

就该研究来说,在认为其就某一对象、按照一定的目的、使用一定的方法进行了研究时,如果不去判断是否存在与之相类似的研究,则无法判断该研究是否为新。也就是说“新颖性”的有无是按照学界知识的储备来判断的。

并且,即使该研究提出了以前并不存在的目的、方法,如果根据“方法论”判断该研究对于民法研究完全没有意义,就不会承认其为研究。

当然,有些研究,按照现在的“方法论”,可能非常的荒诞无稽,但在将来被评价为具有独创性的研究,这种可能性并非不存在。即便如此,判断是否值得称之为“研究”,依然存在着不易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的最低限度的标准。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表面看起来荒诞无稽的研究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坚实的知识传统。很难举出一个恰当的例子,关于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崩塌式转移 阶段转移 说”或许是一个不错的例子,这个学说决不是简单的一时之想。

“方法论”并非只是作为一种简单的制约而起作用。尝试新研究的学者,首先考虑现在的研究状况——这是由研究方法的目录 方法论 与研究领域的地图 问题群 组合而成——发现能够使用现有方法加以分析的未开发领域。

或者从现有的方法出发,一步步改良、改善现有的方法。即便是引入全新的方法,现有的方法也并非不能成为线索。

比如法经济学分析法就是将相邻学科的知识应用于法学。而且“法经济学”这个问题的提出有助于发现“法社会学”“法政治学”等视角。

2-4 “指引”的必要性

■ 个别指导的局限

尽管以上作了一些阐述,但依然存在以下疑问。对年轻学者的“指引”应当由各自的导师个别进行,而不应当由单方面传授定型化的内容的“指引”来完成。

导师指导的重要性自不必说。针对不同的年轻学者所直接面对的问题,并结合不同的个性,进行细心的指导,当然最好不过。

然而,现在的状况是仅仅依靠个别指导并未 无法 实现充分“指引”的情形越来越多。

导师让学生观察自己的工作 有时让学生帮忙 ,于无形中教授论文的写作方法这样一种学徒式的师徒关系、研究生与导师就自己论文的构思进行长时间的交谈这样一种牧歌式的师徒关系早已经成为过去。

笔者是这样认为的,其理由可求证于教、学的内容以及教学的相对人 学习的主体 两个方面。

■ 研究水平提高所伴随的困难

就教、学的内容来看,民法学研究水平的提高——这本来是件好事情——增加了传统方法教学的困难。

经过多年研究的积累,写第一篇论文所需要参考、探讨的材料急剧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妥善处理大量的材料所需要的技术日趋复杂,不易通过观察、模仿学到这些技术。而且许多新的研究方法不断得到开发,通过多种路径写出的论文不断发表出来。

单个的导师即使知道这些方法,也未必全部使用过,自然通过观察导师日常工作学习到的研究方法也就非常有限了。

■ 研究生大众化所伴随的困难

关于教学的相对人 学习的主体 ,研究生大众化成为重要的社会现象。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重视研究生教育的导向,尽管存在程度的差异,但法学类研究生入学的大门逐渐敞开。

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多所大学的研究生院开设了面向在职人员的研究生课程班,招收了数倍于以前的研究生入学。

不增加教师数量,只增加学生数量,一个导师指导的学生必然增多。假如一个教师能够用于指导研究的时间是固定的,用于指导一名学生的时间自然也就减少了。

此外,大学入学的研究生也开始多样化。以前的研究生培养是以动机明确的少数学生为对象,培养职业学者。

研究方法的摸索本身就是必要的分娩式的痛苦,老师对学生给予最低限度的关注即可,其他的完全依靠学生的自主学习,这样的指导方法并非不可能。

但是现在专门培养学者的研究生班里也有不少学生没有明确的目标。而面向在职人员的研究生课程班上的学生的入学目标本来就不是要成为职业学者,已经不能指望学生主动去摸索研究方法了。

■ 教材的必要性

不得不说现在已经不能单靠导师个别指导去引导学生做研究了。当然,我们也不认为仅靠“指引”就能够实现“引导”。

研究引导依然主要依靠导师个别指导,“指引”只能起到弥补导师个别指导不足的辅助作用。

不过,我们认为,大众化的研究生教育需要一本关于“研究”的教材作为个别指导的补充,为此构思了这本“指引”。

这本“指引”也可供 作为学者的 教师作为辅助教材使用。正如本章一开始所述,老练的民法学者应该自有一定的方法论。不过,这些方法论往往是一种默契,常常难以用语言表达。

不论是否赞同本书的内容,本书依然可以作为一种基础材料,帮助教师在指导学生时将自己的方法论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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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作者为当年日本民法学界年富力强且出类拔萃的学者,分别是大村敦志、道垣内弘人、森田宏树、山本敬三

03.怎么写?

3-1 论文写作的过程和环境

本书所要传授的“方法论”究竟是什么呢?在此先说明一下本论部分内容的顺序,提前介绍一下大概的内容。

如前所述,“研究”,即写论文,基本上是学者个人的工作,但是从工作的性质上看,如果对作为学者共同体的学界所共有的“研究状况”缺乏一定的了解,这个工作就无法完成。考虑到这一点,广义的写论文,应该通过在学界这种“论文写作的环境 或场域 ”中由学者个人以“论文写作的过程”这样的模式加以把握。

■ 学者个人的工作过程

观察学者个人写作论文的过程,可以将其大致分为构思阶段和实行阶段。二者以论文写作的中间点“构思的完成”为界。

在构思阶段,各种想法时而浮现、时而被否定,如此多次反复。本书将在第一章“‘魂’——论文的构思”中讨论这个阶段的问题。具体地说,就是尝试提取一些有用的技术去整理这些想法。这个阶段又可以具体地分为涉猎各种资料、摸索主题、确定构思 第一节“游”——主题的摸索,以及探讨论文如何展开 第二节“想”——主题的确定 两个阶段。

实行阶段则是根据所获得、所确立的构思实际撰写论文的阶段。这个阶段需要使用各种各样的技术,本书第四章“‘技’——写作的技巧”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技术。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这个阶段可以再细分为无遗漏地迅速查找论证观点所需要资料的阶段 第一节“索”——资料的检索,以及实际写作论文阶段 第二节“磨”——文字的推敲 。

上述两个阶段的分界线是“构思的完成”,而这本身又可以作为一个阶段加以把握。

本书将这个中间阶段独立出来作为第三章“‘体’——手法的运用”,单独加以阐述。这样做是考虑到这个部分难度比较大。具体地说,就是细分为分析、探讨所收集资料的阶段 第一节“练”——素材的分析 ,以及在此基础上展开具体论述 第二节“塑”——论文的结构 的阶段,对其中的关键点加以解说。

当然,实际论文写作中很多时候可能同时横跨几个阶段,或反复来往于几个阶段。不过以上这几个论文写作阶段的区分可以用作将论文写作过程结构化的一种样板。

■ 学者共同体

论文就是这样从构思到完成的。那么论文的构思是在什么条件下进行的?论文写好后能得到什么样的评价?思考这些问题就需要将视角转向学者共同体。

学者个人与学者共同体的接触——也可以说是学界大环境对学者产生的影响——是在论文构思确立之前以及论文写好之后这两个时点发生的。

单个学者并非是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确定论文的构思。在确定构思之前的阶段,采用什么样的形式去写论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论文的形式并非是从零创造出来的,大多是从既有的材料中选择和利用而来。

思考论文主旨的时候自不必说,摸索论文主题的时候,已有论文的形式能够成为有力的线索。因此,需要知道学界积累下来的论文都有哪些形式。本书第二章“‘型’——论文的体例”将为读者提供有关的示意图。

当然,已有的论文形式并非不可变更,可以根据需要尝试修改 甚至是创造 形式。“型”毕竟只是一个出发点而已。

论文写好之后,学者的注意力就要转到学界如何评价自己的论文这方面了。学者个体的研究将作为学界的共有财产获得其应有的位置。

这里的评价和定位究竟是如何进行的呢?一言以蔽之,就是根据论文所产生成果的大小去评价论文。

已经重复说过多次了,论文必须包含“一些新见解”。这些新见解所产生的影响的大小决定了论文的价值。

那影响的大小又是如何判断的呢?本书的第五章“‘响’——产生的影响”将尝试提取这些判断标准。

实际对论文做出评价自然是在论文发表之后,但需要在论文构思的阶段作一些预测,看看自己将要写的论文能得到什么样的评价。

完全脱离学界既有研究的天才论文并非完全不可能写出来,但完全无视已有研究去写作论文,其结果只能是自以为是的自说自话。

如上所述,本书在编排上以学者个人“写作论文的过程”为中心 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 ,以学者共同体形成的“论文写作的环境” 为参照 第二章、第五章 。不过本书各部分在叙述的性质上并非是均质的。

从以上的叙述可以看出,本书既包括能够相对客观地加以说明的硬质部分 第二章、第四章 ,也包括无法避免的本书作者个人思想比较突出的软质部分 第一章、第五章 ,为了慎重起见,提醒各位读者注意这一点。最后,列出概念图,显示以上所叙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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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判例评析的写法”的定位

■ 对于年轻学者的判例评析、书评

本书后文附上了题为“判例评析的写法”的补论。

如前所述,年轻学者中不少人除了撰写第一篇论文,还有机会撰写判例评析或书评。越来越多的大学开始发行名为纪要的刊物,因此写判例评析或书评的机会不断增多。撰写了第一篇论文并以此获得职业学者的职位之后,商业杂志 「法学家」「法律时报」「判例时报」「判例时刊」「金融法务事情」「NBL」等 的约稿也会随之而来。

在判例评析、书评中,有不少需要介绍相关问题的专家分析或权威人士的意见。判例评析对判例法的形成也会产生不少影响,尖锐的书评引起的争论也在增多。

不过对于年轻学者来说,撰写判例评析或书评的同时也是教育或自我教育的过程。

撰写判例评析或书评:

  1. 可以积累一些撰写完整的文章的经验;
  2. 可以学习一些基本技巧,以后在论文中分析判例和学说的时候使用

在这两个意义上,撰写判例评析或书评是为撰写第一篇论文进行的预备训练、基础训练。

■ 作为独立类型的判例评析

上面的1和2其实是表里一体,但同时1和2又具有一些微妙的区别。如果重视2的作用,在本书中,可以将判例评析、书评的写法还原成论文的写法而加以说明。而如果强调1的作用,则把判例评析的写法与书评的写法分别独立加以说明可能更好。因此本书只把“判例评析的写法”以“补论”的形式作为独立章节。

首先,作为单独的一种类型,判例评析的独立度、特殊性要更高一些。其次,年轻学者写判例评析的机会更多一些。最后,考虑到判例研究方法需要说明的地方很多,如果将判例评析编入本论部分,会使本书的体系失去平衡。

基于以上的考虑,本书将有关判例评析写法的部分作为补论独立出来。

3-3 本书在写作上的特色

上面介绍了本书的结构,这里就本书的编写方法作一些说明。想说明两点:

■ 追求实用性

本书是作为“民法研究”的“指引”而编写的。

首先,本书的写作对象是“民法研究”,更严密地说是民法研究的“方法论”,于是产生了以下问题。

笔者认为民法研究存在“方法论”,但并非所有的方法都是以能够观察到的形式存在的。在多种多样的研究方法中,有的方法已经被感知到,有些尚未被感知到,这一点特别重要。

已经感知到的方法容易说清楚,而对于未被感知到的方法——默认的方法——感知其存在本身就很困难,即便注意到了,用语言明确表达出来更加困难。

尽管知道存在这种局限,但笔者仍然努力将平时无意识中使用的方法尽可能感知到并用语言表达出来。为此进行的头脑风暴花费了大量时间。

其次,本书是“指引”,这就要求作为本书读者的各种类型的年轻学者不借助导师的帮助——已经反复多次强调过了,得到导师的建议当然最好——单独阅读本书,也能够理解本书的内容。

为此,本书尽量避免抽象的论述方法,尽可能举出具体的例子加以说明。当然,主观的努力并不能保证产生客观的结果。本书的实用性如何最终还是要由读者加以评判。

■ 没有分别执笔的共著

本书由“骨干学者”共同完成。

首先,笔者写作时四个人都在40岁左右,属于同一时代的学者。这或许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撰写第一篇论文的时间并不久远,尚能清楚地回忆起写作论文的经验。这也是本书的一个优势。第二,本书名为“指引”,注重实用性,其背后却可能无意识地贯穿了一个时代的“民法研究”观。笔者认为,四名执笔人虽然是朋友,学风却并不相同。不过依然很难避免同一时代的倾向性。这可能成为本书的劣势,如果有读者意识到本书可能存在的偏差,或许可以将此作为本书的一个特色。

其次,本书由四名执笔人共同完成。本书分为几个部分,由不同的执笔者分别撰写而成,这一点与其他多人完成的作品并无区别。

不过,无论是在本书确定结构、内容的阶段 构思的阶段 ,还是确定分工的阶段 实行的阶段 ,都反复多次面对面交换、深化意见。前述默认方法的语言化、说明的具体化如能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实现,则是这些意见交换工作取得的成果。

不过各个部分并非完全不存在执笔者个人的色彩。与笔者共事的学者中说不定会有人能猜测出来,比如“绪论”是谁写的。但是本书的每个部分都是基于笔者共同的理解而写成,彼此之间都认可这些观点。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本书是没有分别执笔的共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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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译者均为早年留学日本,师从著名法学学者研习民法专业,并在日本知名学府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回国从事教育研究工作的佼佼者,分别是:徐浩、朱晔、其木提、周江洪、解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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