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废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建议

曾几何时,劳务派遣制度成了劳动人民最痛恨的制度。关于劳务派遣制用工源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笔者对该规定略有涉猎。国有企业中存在着劳务派遣用工,在民营企业中也存在着劳务派遣用工,甚至国家政府部门受雇的一些员工群体中也使用着该制度。

关于尽快废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建议

1、政府部门劳务派遣用工制度:采取劳务派遣制度可区别编制内与编制外。公务员为编制内人员,编制外则为普通员工,其两者间的待遇差距较大。另外,政府机构一旦遇到精简人员时,不必自身出面辞退劳务派遣制员工,少了很多费用和不必要的麻烦。增减人手随意,可适应其成本预算的优化和管理,特别是全权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处理时可以一刀切,不拖泥带水。

2、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实际上很多国有企业都存在较大规模的劳务派遣制员工。比如现存于电信部门前台负责接待客户的员工们很多并非属于电信直接聘用,而是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派遣的。他们的待遇很低,但又梦想着有一天可以被电信编制成为国有企业正式员工。然而这些劳务派遣人员虽然在法律上定义为同工同酬,但现实往往是劳务派遣人员承担着最多的工作,但享受的工资却是最低的。笔者觉得这是一种变相的"劳动不平等",因为国有企业有一块可以遮遮掩掩的劳务派遣的牌子,在降低人力成本上就显得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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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现代外资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制度用工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避开劳动法的各种约束,特别是一些知名品牌的外资企业,一旦发生大规模裁员或裁撤年龄大贡献度低的员工时,劳务派遣制就体现出极大的优势,知名企业不必出面直接面对为其拼命工作过的员工索赔损失,可交由第三方人力资源管理企业处置,这些企业往往有着一套专门对付劳务派遣制员工的手段和流程,比如把劳务员工的工资某部分折算为加班费用,导致劳务派遣员工所在外企加班加点时根本得不到加班费、工资含午餐费,含交通费,含所得税、社保按最低标准缴纳,没有公积金等等。

民营企业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笔者在写民营企业的劳务派遣,着实有点难以下笔。民营企业为了节约和降低人力成本,规避用工包括规避员工老去的成本,民营企业的工人阶层大多在采取劳务派遣制度用工。利用劳务派遣制度可以避免与劳动者之间出现任何纠纷而影响自己主体的形象。比如利用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另行注册劳务派遣公司,向实体内部输送工作人员,导致其内部除了主要员工外全部属于劳务派遣,这种做法,实际上大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维权难。劳务派遣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实际的劳动合同,一旦出现用工事故,用工的民营企业可以随时将责任推卸给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承担高昂的事故责任,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一般很少,账面没有什么钱,最终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和无果。

关于尽快废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建议

综上,笔者认为:一般受劳务派遣企业指派的员工大多是一些弱势群体,劳务派遣企业的门槛低容易上岗是一种"被动的诱惑",在面对择业时,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选择这类马上可以得到工作的"被动诱惑",最终在过程中被迫放弃社保放弃公积金放弃应有的休假。所以,弱势群体往往更弱势,不是不懂法而是面对合法的劳务派遣制度有着一种无法理解的迷茫。笔者坦言:劳务派遣制用工是法律制度上一种合法的缺陷,劳务派遣制度为不合法、不承担责任、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穿戴了一件合法的外衣。

相关建议: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我国劳动法是有效维护劳动人民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建议劳动法尽快剔除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用人应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利用第三方企业去用人或用工。笔者认为,人和商品并不相同,商品可以租赁,转借,但人不可以租赁、转借。类似劳务派遣制用工的弊端明显是逆经济发展的,不值得的提倡。劳动人民盼望着成为真正的主人。(作者:步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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